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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时间:2018-09-14 1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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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江西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旅游产业累计接待总人数超6.9亿人次,旅游总收入8145.1亿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旅游业法律法规,保障旅游快速健康发展,《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被纳入我省立法计划。

日前,江西省司法厅公布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作为我省首部针对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旅游法规,《意见稿》从旅游项目、路线,旅游消费,景区景点,民宿、家庭旅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最大限度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

网上发布旅游信息应真实

《意见稿》提出,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中在网上发布有关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低价促销须注明优惠理由

针对目前旅游市场打着“低价”“促销”名义吸引游客,实则变相涨价,甚至推销强制购物项目等乱象,《意见稿》提出,旅行社在促销活动中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优惠理由、起止时间和优惠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意见稿》还提出,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必须经全体旅游者一致书面同意。

景区、景点

应及时发布游客数量信息

每逢五一、十一等旅游黄金周,各大景区景点会出现“人挤人”的情况,这既降低了游客体验,又留下了安全隐患。

《意见稿》提出,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景区即时游客量。旅游景区达到最大游客承载量百分之八十时,应当发布旅游景区承载量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分散、疏导等措施。

旅游购物场所

购物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

《意见稿》提出,旅游购物场所不仅要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标明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而且,购物场所应当安装内外全景、购物全过程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旅游饭店

服务项目均须明码标价

《意见稿》提出,包括旅游民宿、家庭旅馆在内的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付费电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自驾游、徒步游

车友会经营自驾游得有资质

《意见稿》提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形式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应急预案。

此外,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时,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

买到不合格商品

专项理赔资金可先行赔付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专项理赔资金,建立先行赔付机制,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资金先行赔付。

另外,旅行社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未经所有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这些情况要处罚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获取不法回扣

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强迫购物

导游、领队人员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诱骗旅游消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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