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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之光2 漂泊者加点 火炬之光2漂泊者技能详解

时间:2019-11-14 0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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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之光2 漂泊者加点 火炬之光2漂泊者技能详解

《明清时期水路交通规范》

明代除了部分时期由于物资短缺开放海禁允许远洋贸易之外,大多数时间是严厉施行禁海令的。终明一朝,内河漕运仍是水运的主要方式。除《大明律》外,明代还有《明律解附例》《嘉隆新例》等专门律例,特别强调了如何裁处毁坏水渠沟渠、盗窃漕运物品和仓库等的专门规定。《大明律》之《工律》“河防”条“修理桥梁道路”条要求:“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对于桥梁的维护有明确要求。由于京畿和皇室的物资,特别是粮食供应,主要依赖漕运解决,明代专门设置了漕运总督和漕运总兵官的职位,区分职责负责漕运相关管理工作,常年备有固定规模的漕军负责漕运工作,漕运体系比较完善。其中对于船只的建造、维护、行船登记、检查和经费的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漕运中发生的耽搁延误或者损失,明律处理很严厉,对于负责的官吏和漕军区分责任对照盗窃罪严惩,即便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不例外。其中主要的惩罚措施除了当事人要弥补损失外,还要酌情把漕军士兵发配到前线去,对军官则实行降职或扣发薪水。明天顺八年,规定如果官军运粮遭遇风水不测,导致船粮被损坏,漂流地点“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处,如有诈妄,罪坐原勘官,粮米仍依原定分数交纳。”天顺八年, 又题准旗军漂流船粮,在大江漂流者为大患, 河道漂流者为小患,漕船漂流后,“即时赴所在督押司道陈告,当日委官新勘船粮有无俱尽漂没,或漂失粮米而船只尚存,或虽损失而捞救干湿米若干,逐一查勘的实出给执照,仍申呈漕运、攒运密切访勘的实会同具奏, 听本部议复处补。”漕船与漕粮俱漂没殆尽, 还是漕粮尽漂而漕船尚存, 或是漕粮漂失但又被打捞出一部分, 负责勘查的有司官员要详细查验, 并给出执照作为凭证 。同时漕运 、儹运官员也要密切访查, 会同有司官员一同奏报。嘉靖八年,,议准漕船沿途遇风损坏,粮米漂失,“许赴所在官司陈告,掌印官亲诣漂流处所勘实具奏,仍候本部转行巡按御史核勘明白,方与除豁,如有乘机侵盗扶同勘报, 就将漕运官军并有司官吏通行参送法司问罪, 俱发边卫充军。”漕粮是否漂失需要符合一定的勘察程序, 即有司官查勘具奏之后, 然后巡按御史复查, 如果情况属实, 被漂流漕米才允许免赔 。如果为了取得免赔漕粮的许可而假捏漂流现象, 漕运官员和勘察官员都会受到处罚。为减少漕粮漂流事故的发生, 明朝针对各级漕运官员制定了一些处罚制度。弘治三年,根据漂失漕粮的数量,题准了对漕运都御史、总兵官、把总等官,以及境内有漕粮漂失的巡抚等官员的相应处罚制度。“漕粮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纠劾参奏;千石以上, 把总提问;千石以下,本管官旗提问。各该巡抚遇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参究。”隆庆三年,根据漂失漕粮和银两的数量,议准了对漕运指挥以下运官的处罚规定。“运官指挥以下少粮千石,银五百两以上者,以监守自盗论二级。五千石,二千五百两以上者,发附近卫所充军,子孙降袭四级。一万石,五千两以上者,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得承袭,许有功次房无碍子孙承袭。把总所犯视指挥加倍者, 罪皆如之。降四级者,指挥千户至总旗,而百户至小旗而止,充军者,必粮足然后发遣,有能于二年之内补完者,准照常发落,子孙降袭之后,能补粮完者,并许复其祖职。”万历十二年,根据漂失漕粮数量, 再次议准了对把总、指挥、千百户、镇抚等漕运官员的处罚制度。“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 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余,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複职,止完一半,准複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特别有有意思的是,由于当时条件落后,在自然不可抗力影响下,因为严苛的惩罚,漕军官兵大多日子清苦甚至负债累累,曾经一度在各方呼吁下,朝廷专门出台规定,允许漕军官兵在组织漕运过程中携带一定数量的私活以营利来弥补严苛处罚造成的亏损。1474年规定每船可带10石私货,1560年提高到40石,1579年甚至增加到了每船60石。

清代大多数时间也是执行严厉的海禁制度,水路运输主要以内河、运河漕运为主。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规定:商民私自下海贸易者,货物入官,人即正法,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清代基本沿承了明代的漕运制度,设有专门机构并编配人员负责漕运工作,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管理规范。清初对漕运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轮兑制,顺治期间为改变负责漕船运输的运丁与地方势力相互勾结改为固定水次兑运,再至雍正年间重新恢复轮兑制,对漕运的运输路线、运输里程范围,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整个漕运体系中,对涉及到的所有公务人员和事务,都有较为完备的规章和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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