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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旅游企业税收利好政策

时间:2021-09-12 2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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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下的旅游企业税收利好政策

政策解读

是庚子鼠年,对所有人来说,今年不是平凡安稳的一年;刚进入鼠年,中国乃至全世界,经历一场很大的灾难,这个灾难就是疫情。

疫情对很多人的健康造成影响,也同样对各个行业的企业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尤其是旅游业;往年年初,春节长假,是全球各地旅游旺季,而今年因疫情的影响,旅游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萧条;随着国内疫情缓解,国家同时出台各种政策,助力旅游业的复苏,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我国针对旅游业的税收利好政策及相关税务处理方式有哪些?

税收利好政策

1、关于旅游业的免税政策

自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关于旅游业企业,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自1月1日起,住宿、餐饮、旅游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税务处理方式

1、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旅游业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1)纳税人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当开具“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3)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旅游行业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但已经按征税申报了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对于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经按征税申报了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3、旅游行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包含了住宿费,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除以上政策外,旅行社取得符合条件的补助还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等等;随着国内疫情的有力控制,且已逐步得到缓解,加上国家出台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相信我国旅游行业也会加快复苏步伐,并且有些地区已经在推广2.5天休息制度,鼓励大家走出家门,出去旅游消费,以推动旅游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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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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