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鄂0381行初4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第三人湖北省交通职工武当山培训中心。
公益诉讼起诉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怠于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于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已经履行征收税款法定职责为由,于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得以挽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汝军
审判员沈文国
人民陪审员舒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