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
买保险成了大多数人的选择
近日
东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涉及重疾险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9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不幸的是,时隔五个月后,3月份的一天,王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癌。
后王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众多条款中的一条规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理赔申请。
这是一条什么样的规定呢?
王某购买保险时是否了解呢?
即: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详细了解案情
掌握双方的观点和理由
特别详细研究了双方争议的条款
经过开庭审理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这则保险条款确属免责格式条款。
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王某购买保险时其对该免责格式条款有过明确说明,或是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标注,亦或是着重提示等行为,故该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随后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调解
保险公司最终赔付
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
二审法院从法律原则和裁判思路上
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该案的整体思路
现在所有钱款已执行完毕
王某的病情也得到控制
开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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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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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