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还原】
周某加盟了位于杭州萧山的某公司品牌,某月签订加盟合同并缴纳了十多万元加盟费。之后,周某发现该品牌商标不是该公司所有,于某月向该公司寄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根据生效判决文书可知周某的律师函、起诉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均为品牌方不具有商标所有权,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这个案件最终是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而已,全面败诉。(本案并非笔者承办,仅作为学习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敬请告知)
【败诉原因分析】
本文只讲“品牌方不具有商标所有权”这一解除理由,周某全面败诉就证明了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那为什么呢?
这里讲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无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注册商标并非品牌方所有。
法律依据必然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各省份自己的解答,当然,浙江省目前是没有更细致的解答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其实从该条规定中是可以看出:经营资源不仅仅限制在注册商标,所以如果以此为由,争议的焦点会聚集在“品牌方是否有经营资源”,那但凡品牌方具有其他经营资源,加盟商以此为由提的解除就是不成立。
另一点,该条规定用了“拥有”二字,并非是“其所有”,白话文而言,法律并未要求品牌方必须自己所有、自己注册或自己申请专利等等,享有使用权且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再许可等权利,即可。
周某就败诉在这一点上,周某在提出该解除通知时,并未考虑到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与品牌方是否有相应授权,且未考虑到如果发生诉讼纠纷品牌方和第三方是否能够补充证据材料,再就是周某并未考虑到该条规定中的“拥有”二字。
千万别忽视“法律中的咬文嚼字,细抠字眼”,这也是法律的严谨。
【建议】
加盟类型的案件(即:特许经营)在作出单方通知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若加盟商在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时提出解除,会将主动权送至品牌方处,司法实务中往往不会认定诉讼中提出的在解除通知中未载明的其他解除理由。且本身加盟合同是倾向于保护品牌方利益的,笔者碰到的加盟合同大多会约定关于加盟商单方解约的后果。
笔者在这里指代的专业人士,不一定是律师,但也不能得出律师就是专业人士这一结论。因为笔者确实碰到过多个对手律师,对“加盟”不甚了解,那往往一个决定会影响到少至几万,多至几十万的加盟费,还不包括加盟过程中存在的物料等各项其他费用。#杭州#
重磅消息,马伊琍被曝牵扯出一起七亿元诈骗大案。目前己有九十多人被捕
马伊琍代言一家奶茶店,被摄入一个金融骗局
不法商家利用奶茶铺当做展示店,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加盟信息,伪造品牌授权书,请大群闲散人员托去奶茶店排队,让大家觉得生意火爆,品牌方甚至利用马伊琍名气诱导群众加盟,收取加盟费获取收益。
看到是马伊琍的明星代言,吸引了大量人员加盟,让品牌方在短时间获得高达七亿之多的加盟费,割韭菜的行为实在是太让人气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