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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时间:2024-04-23 0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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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4月12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登记许可、金融税收、社保缴费、房屋租金、供水用气等支持,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根据《意见》,个体工商户分类有序复工复产。

对于肉、蛋、奶、水产品、果品、蔬菜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通过自提、外卖或网络平台配送等方式开展经营;对于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限制清单(棋牌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酒吧、KTV、足浴店、美容店、线下培训等)内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复工复产。

《意见》要求,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从事新零售新业态,《意见》规定,在证照确定的范围内网上销售蔬菜、水果相关商品,自建的网络销售线下配送站点无需办理相关证照,即可根据订单进行称量分装和配送。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

根据《意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救助措施。

参照《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资金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纾困专项资金帮扶。

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月至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完成补办手续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费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意见》,减免房屋和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各区政府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上半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价格参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

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各部门将及时办理。

【来源:湖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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