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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44家门店因哄抬物价被处理!疫情期间谁在哄抬物价?从严查处

时间:2020-09-19 2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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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44家门店因哄抬物价被处理!疫情期间谁在哄抬物价?从严查处

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通报七起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昌吉农业园区某农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构成未履行开办者义务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生鲜食品直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毛芹以1.7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6.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300%;西兰花以5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8.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76%;花菜以5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60%。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牡丹园便民直销点进行检查。经查,租赁人王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招租20家租户开办便民直销点进行经营,其中3家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蔬菜未张贴价格标签。

当事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构成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市场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大型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卖场标示胡萝卜价格为1.99元/公斤,但在结算时以2.99元/公斤的价格进行结算,共计结算15.87公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虚假标示商品价格与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百灵鸟牌抗病毒胶囊、谦德牌肺宁片等药品未张贴价格标签。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等药品未张贴价格标签。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风元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蔬菜未张贴价格标签。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疫情期间乌市立案查处37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钟美文20日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7月16日至19日已立案查处37起(其中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35起),均已立案查处。

他还说,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后将依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新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上限处罚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市场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坚决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三次通报乌鲁木齐市新冠肺炎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他在会上称,为确保疫情期间群众所需生活物资价格的平稳,近日,乌鲁木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执法队伍,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加大监督检查频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据悉,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价格采集、检查巡查和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商品价格稳定。一是每日采集1家批发市场、3家批零兼营市场、6家正常经营商超的40种蔬菜、水果及肉蛋禽价格信息。二是详细掌握流通商品进货渠道、货品储备、销售和价格波动等情况,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三是将当日采集的价格信息分别与前一日和7月15日的价格指数进行比对分析。数据显示,7月19日批发环节的30种蔬菜价格较上一日降价品种过半,各环节蔬菜、肉、禽、蛋价格总体呈稳中有降态势。

钟美文还说,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通“消费维权快速便捷解决通道”,完善上下联动快速处理机制,从严查处老百姓投诉的哄抬物价行为,密切关注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和蔬菜、粮油肉禽蛋奶等民生商品价格动态,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全员出动快速处理价格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近4日(7月16日至19日),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879件各类投诉举报均已交办处理,涉及价格类的627件投诉举报,经查实为违法行为的也已立案处理。

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

当天下午,乌市市场监管局还检查了新北园春市场,向商户下发规范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对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理。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如发现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请保管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法律链接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显示:非典期间,两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则此类现象。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释, “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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