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有关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柳州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拒绝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处罚。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的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禁止开展集中展销活动、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决定、命令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防护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
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一律行政拘留。
九、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一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政府通告疫情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通告。
柳州市公安局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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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一律行政处罚 拘留!柳州警方发布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