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稳定社会公共秩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10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