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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地警方发出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6-25 13: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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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地警方发出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今天,嘉兴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嘉兴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的;

四、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体温测量等防疫措施,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的;

五、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九、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

十一、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二、用工单位、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告知义务引起传染病源传播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警方昨天发布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这是绍兴警方自1月29日发布通告后,再一次发通告,并设立了举报电话。

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我市存在极少数群众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情况,不服从医学观察、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排查登记、监测检测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二、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三、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监测检测,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四、不服从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期未满擅自出离的,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集中观察,并视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五、拒绝、逃避集中观察或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传播病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七、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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