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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联会 国信信扬律所公益法律系列讲座(第一期)成功举办

时间:2020-11-04 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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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联会  国信信扬律所公益法律系列讲座(第一期)成功举办

5月7日下午两点半到四点,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在线公益法律系列讲座(第一期),主题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及解答》。

国信信扬律事务所林叔权建工律师团核心成员周龙梅律师担当本次讲座的主讲人。

周龙梅律师表示非常荣幸能够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本次讲座的内容含括三大板块,分别是: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共性问题分析,疫情下建筑行业合同履行问题处理指南,应对疫情影响,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共性问题分析

1.1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作出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符合以上“三不”的事件,方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为不可抗力。

另外,律师团为各建筑企业提个醒,虽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疫情发生以后签订的合同,不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为已经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

1.2 因疫情原因,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如何主张解除合同

即使冠状病毒肺炎构成“不可抗力”,还必须符合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或者根本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这个合同目的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或者延后的方式来处理,如经营业务仅是受到部分的影响,则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就不会判决可以解除合同。

新冠疫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当事人都会造成影响,比如对承包人而言,人、材、机价格上涨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对发包人而言,施工进度迟延、房产无法销售导致资金回款周期延长。只有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承包人继续施工无法实现盈利目的,发包人因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只能取消项目建设时,方可主张合同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合同,维持合同效力。

如果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律师建议:

首先,需在疫情发生且影响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并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书面通知建议通过EMS邮寄给对方,并且要求提供回执,以确认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如不清楚对方详细地址,可在现场粘贴通知并拍照留存,或通过电子邮件、登报、微信等方式通知,还可通过公证送达。如采取邮件、微信通知,切记保留原始记录及载体,以供仲裁或诉讼时质证使用。

其次,解除通知内容主要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与合同解除有关的诉求(例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移交方式与期限、押金返还、责任免除、损失承担等)。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方依法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确认通知无效。如合同约定仲裁,则通过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通知无效。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因双方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可能需依法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受疫情影响,但不解除合同的,是否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内容?

在此我们可以引用情势变更原则:

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进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中就明确:“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此,受疫情影响,但未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是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内容的。

1.4 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逾期或者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导致合同主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反,新冠肺炎疫情并未导致合同主体达到不能履行民事合同程度的,则不应引用该条款而予以免责。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对于民事责任的免除影响,关键在于其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以及不可抗力在违约损失中的影响大小,而不在于不可抗力本身是否发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至于损失的费用如何承担,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分担。

注意: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责

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避免”的构成要件,原因是:如果合同依约履行,则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理应可以避免。故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违约方承担,违约方不可主张工期顺延。

因此,对在疫情发生之前本可竣工的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于疫情期间持续延误的,承包人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

疫情下建筑行业合同履行问题处理指南

2.1 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问题如何处理?

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是否被认定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是否符合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后,各地政府接连密集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期复工、限制或禁止新冠肺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进入、或采取隔离措施等。

据此,建设工程所在地、建筑工人居住地、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所在地、施工机械出租商所在地、以及以上要素间运输等,存在上述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和/或多地多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因素的叠加效应的,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停工被认定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较大。

若是建设工程停工被认定为符合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据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依法属于免责事项。

此次疫情下,施工企业应当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并及时统计造成的损失,并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且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向发包方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资料,否则不可抗力的工期延误的免责将受限制且会影响损失的主张。

2.2 因疫情造成的工地人员、财产损失问题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援引免责条款予以免责。

合同主体原则上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各自损失。

此次疫情引起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原则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工期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先查阅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的版本、合同专用条款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及发承包双方是否援引版计价规范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而确定各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发承包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另外,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财产清理和制作停工期间费用清单,严格按照当地行政的指示做好疫情的防控,及时撤离不必要的施工设施设备、人员,采取措施减低损失,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及时与设备出租单位商讨租金的减免事宜,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作为减免租金的法定事由,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通知等义务。

2.3 疫情下继续履行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如何处理?

刚才在第一部分讲到,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参照和类推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对合同予以变更。

受此次疫情影响,必然导致疫情解除后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以及道路运输管控、人工费用增加等因素,很有可能会导致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对于承包人主张的人工设备、原材料等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或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处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因此次疫情可能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建议施工企业应与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材料价格,并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固定。

2.4 疫情下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而且开设劳务工人工资专户,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到工资专户后只能专项用于工资支付,承包商不能也无法挪用。

同时,根据版《施工合同范本》17.3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对于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发包方代为支付,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发包方请款,避免引起农民工工资纠纷。

应对疫情影响,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3.1 疫情下施工合同的履行、签订风险防范

一、对于已经签订、履行的施工合同

1、收集证明疫情发生及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2、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书面通知、报告

(1)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

(2)疫情持续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

(3)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对于即将签订的施工合同

1、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2、对工期、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作出充分的预估。

三、除关注合同相关事宜之外,建筑企业还应当关注疫情防控情况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受到疫情影响情况。

四、疫情下,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施工合同责任有哪些?

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分担的部分停工费用损失。

3.2 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一、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1、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

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情况下增加的赶工费用;

4、承包人在因疫情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5、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

6、疫情期间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施工工地出现的因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医疗费用;

7、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

8、因疫情所致工期延长造成的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等的增加。

二、建筑企业如何提出索赔?

(参照下表)

备注:上表承包人索赔程序及时限依据GF--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出,具体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有哪些?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四、怎样不通过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解决因疫情造成的上述问题?

1、我们的目的是给建筑企业提个醒,以期用最充分的准备来迎接最好的结果;

2、如果觉得“索赔”刺眼,可以采用其他变通的做法,可以把“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等名称换成“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毕竟疫情造成承发包方的损失是事实,这些损失终究要有人来承担;

3、最好的结果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能够及时协商,共克时艰、合理分担损失。

3.3 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条法律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主体有二个基本的法定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1、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知义务: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此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告知合同相对方;

2、建筑施工企业的证明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各项损失, 版《施工合同范本》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9章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对于各项索赔内容负有通知和证明义务,且施工企业并应当举证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的,不仅有可能无法获取赔偿,如果使得发包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但因未受到通知而产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施工企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履行方面,建议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更变的条款予以固定,避免日后纠纷。

4、新签的合同,完善合同条款内容,注意风险控制;

5、对于各项损失,协商为主,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启动索赔程序。

6、注重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引起群体性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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