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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时间:2020-05-11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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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替代#征收#,要警惕!】

实践中,个别地方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针对地上仍有大量房屋存在的国有土地作出收回使用权的决定,从而实现拆除房屋、拿到净地的目的。

当事人想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救济权利时,却被告知政府并未征收你的房屋,征补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都用不上。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了。

事实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多用于处置闲置土地。对地上有大量房屋的,仍选择“收地决定”拆房目的在于刻意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架空590号令的适用,让当事人无从救济权利,实属行政目的不当。

我们要提示大家的是,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如对补偿不满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依法将其撤销,从而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征收补偿“一把尺子量到底”,湖南重磅出新规,明确提出以下这4类人在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具有原告资格!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

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文件明确提出,以下这4类人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第一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类,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

第三类,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

第四类,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

这4类人均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统一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收人,就没有其他关于被征收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条款。

导致现实中,各别地方机械办事,很多租户、承租人的拆迁主体资格被否定、忽略,严重损坏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从文件规定来看,这4类人可以总结为均是在拆迁中个人切身利益受影响的人,赋予他们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拆迁利益,为湖南高院做法点赞!

【重磅!湖南高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附全文),湖南长安网-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Info.aspx?ModelId=1&Id=51581#征地拆迁马丹凤律师# #普法# #我上头条# @西瓜视频 @头条法律 @抖音

城镇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有网友问,城镇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城镇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一般是国有土地。因此,在拆迁时所适用的法律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有以下两种,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作商业用途,那么还需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政府给您的补偿款遗漏了以上某项的话,那说明您的权益极可能受到侵害!

如果您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及时咨询维权。#拆迁##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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