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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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9:13:22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