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南通房产备案查询系统 南通房屋备案信息查询

南通房产备案查询系统 南通房屋备案信息查询

时间:2019-03-04 02:15:24

相关推荐

南通房产备案查询系统 南通房屋备案信息查询

#最新# #南通头条新闻# 最新消息,最新

消息,大家来看一下吧,刚刚从南通传来

最新疫情消息……

无症状感染者2陈某,家住崇川区易家桥新村32幢。

无症状感染者3宋某,家住崇川区易家桥新村29幢。

连同外省返通的第一个感染者,都是易家桥

新村的。

凡是跟感染者有密切接触或有行程轨迹相交

的人,耍赶紧去小区备案,做好个人防护,

尽量不要乱跑。

愿山河无恙,愿南通平安![祈祷][祈祷][祈祷]

#南通头条#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纠纷进行了终审判决,老人的遗孀有居住权,不用腾房。#孙子继承爷爷房产 爷爷后妻不搬离#

,开有一家小杂货店的汪秋菊在为邢婓送货时两人相识。11月,汪秋菊和时年已经81岁的邢婓登记结婚。

7月,老人邢婓立下遗嘱,载明将房产所有权遗赠给孙子邢健,并进行了公证。6月,邢婓去世。汪秋菊因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住在该房屋中,并靠每月800元的低保维持生活。

过了几年,老人的孙子邢健将该套房子对外出售,卖给了其同学,新房主要求遗孀汪秋菊腾房。

爷爷的遗孀(后妻)别无房产,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被产权人告上法庭,要求腾房。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老人汪秋菊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从1月1日开始执行。在《民法典》的物权篇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给另外一个人居住该房屋,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拿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即可。居住权的时间可以自由规定,一年、十年直到终身。

以后有类似情况的老人在世时,可以去房屋登记部门作居住权登记,就用不着打官司了。

本案的判决从保护弱势群体及老年人的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了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体现了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

网友们,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丁某是江苏南通人,曾任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1月,因公司资金紧缺,丁某决定用公司所有、但已在房管局办理过抵押手续的门市房,以房屋预售的名义抵押给李某,向李某借款。

1月中旬,丁某对公司总经理王某提出,公司急用钱,需要向李某借款并用商铺抵押,让王某助理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王某助理告诉丁某,公司所有商铺都已抵押出去,不能重复抵押。

1月下旬,公司总经理王某找到公司职员邓某,安排她找设计部设计两套假的房屋预售合同,并让她找刻章的刻一枚假的房管局房屋备案章。

2月4日,丁某用盖了假章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李某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协议。同年5月31日,该笔借款到期,李某发现丁某抵押的两套房屋不在他的名下,经询问,丁某承认自己骗了他。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丁某公司净资产为-1.6亿元,向李某借款时已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借款。

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丁某辩护律师指出,乳山光谷新力丁某公司还给李某400万款项,丁某的亲友又帮助还款380万元,因此,涉案的7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李某,被告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根据丁某公司出具的民事起诉状4份,证实该公司作为原告请求确认其对乳山市润泽小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对乳山市金鼎大厦享有权益8200万元。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丁某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对涉案借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同时认定丁某等人在向李某借款提供抵押时伪造了“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银滩分局商品预售合同登记专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改判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

京都解读: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审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主要从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借款的趋向、有无还款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否逃匿等方面进行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面特征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相结合才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印章签字均有假 法院:合同仍有效#

#生机大会#

#普法行动#

近日,江苏南通,当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年 3 月,被告苏州 B 公司的总经理沈某,主动和原告如皋 A 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某联系,准备购买 A 公司开发的 200 余套公寓住宅,之后,经过多次磋商,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A 公司按约向 B 公司交付房屋,B 公司仅给付部分购房款,并以种种理由拖欠剩余款项。A 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B 公司立即给付购房余款。庭审中,B 公司居然提出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备案印章、合同签字的 " 邵某 " 并非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过即使如此,当地法院仍然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素材来源于北青网,笔者稍作整理)

案情看似有点儿有悖常理,可能在大家的认识里,签订合同必须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印章,合同方才成立有效。实际上,对于合同签订生效问题,我国法律也是作出明文规定的,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以看出,对于合同签订生效的要件是双方签字、盖章,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没有拒绝的,也可以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也正是因为如此,B公司以为找到了法律依据,拒不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并提出抗辩理由,表示合同印章并非备案章,法定代表人也并非实际法定代表人…

不过,目前来看,显然B公司的如意算盘打歪了。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合同签订印章并非备案章,是否影响效力;第二,工作人员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影响效力?

首先,对于印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当地法院指出,关键不在印章是否备案,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且,最为重要的是,法院调查核实该印章虽然并非备案章,同时也用于B公司其他经济交往活动过程中,也就是说该印章也是合法有效的,得到了公司的授权和认可。

其次,对于B公司安排 " 李鬼 " 顶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有关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通常来讲,对于执行公司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尤其是,本案中, B 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就是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可以看出,认定沈某的盖章行为代表 B 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 B 公司承担。

也就是基于这种裁判思路,当地法院最终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形式要件的瑕疵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B公司有关举动貌似巧妙,想要钻法律的漏洞,实则是有违诚信,不管基于何种考虑,有关行为实在是不可取…

#头条法律小课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

感谢点赞、转发、关注@何律师讲法,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网页链接印章和签字都有假?法院判了:合同依旧有效 - 今日头条

#南通头条# #房产#

感觉最近南通的新房市场到处都是活跃着中介的身影

这个也变相的说明了南通的房地产市场可能最近比较惨淡

二手房不好做 中介都在转战新房 新房不好卖了 所以开发商开始和直接合作了 稍微加个几万块钱 中介有钱赚了 客户有返佣了 开发商房子卖了 何乐而不为呢?

最近看朋友圈 比较火的就是张芝山的阳光城 号称精装修备案价一万八 直降六千 首付五成 但是要半年之后才能正常网签 其实这种一般就是房子被抵押了 半年之后才能解压 但是也可能半年之后也解压不了继续等

还有号称一万八的价格到底准不准确 其实谁也不知道 因为备案价和拿地价格也有关系的 比如被国有集团收回去的江山鼎 备案只能备到一万出头 所以我觉得如果阳光城真的降价六千去卖?政府肯定会有所行动 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原来也就万把块一个平方然后 对外号称一万八直降六千 就看那些脑子发热的人能不能进来 逮到一个算一个 然后是死是活就看半年后咯 希望脑子发热进场的人 半年之后能够如愿以偿的签约吧[大哭][大哭][大哭][大哭]网签价格最低价都是有限制的 真的降六千合同能审核过吗?[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有感而发 不喜勿喷 不要骂我啊大佬们

紧急寻人!急!南通市海门区又出现“阳人”。政府赶紧寻找相关人员。4月17日上午8:00到4月21日上午5:00到过海兴路邻里市场的市民。赶紧到小区备案,并做好个人防护!唉!海门又怎么回事?海门的网友能否具体谈谈情况。

“因为核酸结果未出,医院耽误导致又一患儿病逝?”瓜州县官方通报调查情况来了:

(新闻来源界面快讯)

“敦煌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瓜州县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瓜州县人民医院耽误患者治疗时机”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11月25日,有网民反映“11月21日在瓜州县人民医院就诊的一名患儿因耽误治疗时机病逝”。看到网贴后,瓜州县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此事开展调查,现将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患病情况

患儿马某琳父母和爷爷在江苏南通市务工,日常生活由其奶奶马某花照料。11月17日至19日,马某琳在家中出现恶心、呕吐、烦躁等症状,期间马某花在家给患儿口服自备药品,未到医疗机构就诊,病情不断加重。11月20日上午9时50分,马某花和其姐夫马某良与患儿马某琳在瓜州县腰站子镇卫生院进行核酸采样后,乘车前往瓜州县城就医。

二、入院就诊情况

11月20日12时许,马某花、马某良与患儿马某琳到达瓜州县城,并于14时21分到瓜州县人民医院就诊,因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在预检分诊处被工作人员告知,无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入院就诊,可前往指定接诊的瓜州县中医院就诊。随后,马某花一行三人搭乘出租车前往县城一旅馆住宿,未前往瓜州县中医院就诊。11月21日凌晨,马某花、马某良发现患儿马某琳病情加重,于2时41分,再次来到瓜州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查验三人24小时核酸阴性结果已出,并进行抗原检测阴性后,于3时入住瓜州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

三、住院救治情况

患儿马某琳入院后,瓜州县人民医院儿科值班医师立即开展诊断治疗,初步诊断患有重度脱水、肠梗阻、中枢神经系统疾患等疾病,并根据诊断情况,给予建立静脉通道、补液、氧气吸入、心电图监护等措施抢救,并行头颅CT、胸部X片、心电图、血常规、电解质、肝肾功能、心肌酶等检查。11月21日8时许,患儿马某琳病情恶化,呼吸循环衰竭,虽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但因病情严重于9时40分不幸病逝。

对此事件的发生,我们深感痛心和惋惜。这一事件也反映出,瓜州县人民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政策把控不够精准,执行过于机械刻板,没有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群众正常就医需求之间的关系。目前,调查组正在对事件相关责任作进一步调查认定,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并同步做好善后相关事宜。感谢广大媒体和网民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坚决予以整改。

全文通报我们看完了,不知道大家有何感想?

@帅公子说法

我个人观点不是冷冰冰的事件详情描述完了就算完了,一定要严肃追责。

四问瓜州:

一,县人民医院因为核酸检测结果未出而建议患者前往中医院,试问,中医院人家就接收吗?如果一样的理由拒收怎么办?有应急预案和备案吗?还是一推了之?

二,时间慢慢流逝,病情逐步加重,凭专业的医生目测都能看出的病情,非要一通检查后,才要重视起来吗?

三,新冠阳性导致的医院内多人人员感染和即将死去的病人相比,哪个重要?(潜在未发生的感染)

四,如果是某些特权的人的家属来就医,是否存在特事特办或者人情患者(这样情绪化的话不应该由一个律师口里说出来,但我实在太愤怒了)

个体的安危生死在公众安全面前真的是微不足道吗?

如果个体都感觉不到温暖甚至感觉到绝望,那么冷冰冰的保护大众利益又有何意义?

愿悲剧不再重演,愿疫情早日过去,愿国泰民安乐业。#瓜州# #兰州# #兰州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南通头条#【托育机构也要慎选!海安共12家成功备案!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旺盛,没人带娃怎么办?如何选择优质的托育机构?为满足海安市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市卫健委积极有序推进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强化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推动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提供让家长满意的托育服务。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2家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环境卫生、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等各项指标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成功备案。具体名单如下:

江苏南通,某企业消防控制室发生了诡异的一幕,一名女保安正在值班,一中年男子走进后拉下了窗帘,随后将女子连同椅子一起拖走,女子却毫无反应,经过消防调阅监控发现事实真相令人膛目结舌。

原来,消防监督员在某天发现该情况不对劲,立刻前往该企业查证,结果出人意料,该女保安并非真人,而是用来充当有人正常值班的“充气娃娃”,据企业负责人解释,是因为人手不足才出此下策,目前被消防责令整改。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假人穿着保安服,戴着帽子和口罩,找了角度回避了监控视线,可以说不认真看,真的很难分辨真假,如果遇到电话打来,也会有睡在值班室的人前来接听,所以更让人不会察觉。

其实这可以说现实版的“掩耳盗铃”,具体来说就是这个消防控制室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安全控制中心,负责处理楼层各个区域的火灾接收,监视和处理应急火情的中枢,所以必须是二十小时监控,否则就是形同虚设,从而大大增加火灾隐患的可能。

也就是说企业的这种做法完全就是在玩忽职守,并不是单纯的人手不足而论,更偏向图方便省开支等消防意识很不到位,这不仅仅做给消防检查看的,而是需要对自身企业的负责,只能说这个“掩耳盗铃”的玩笑真的开大了。

目前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很多时候这并不足以让这些人知道什么才是痛中之痛,试想想,这看似给自身带来便利,实际上就在自毁长城,万一烧起来,该损失就不止是一丁半点了。

不得不说,这样的做法让人实在难以想象,从严从重治理相信才是最好的做法,那么前提是严格要求企业对于设置人员持证上岗,多人分组24小时三班轮岗制度,对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不得脱岗,加强对消防控制室人员的长期监管,减少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另外,做好消防定期培训也尤为重要,消防意识的加强,更应该是全民性的,而不是个别针对性的,普及消防知识,相信在各个领域都会非常好的成效和引导作用。

你们觉得是不是这样?又有何看法?

#话题大发明家##分享身边值得注意的事# #南通头条#

#南通爆料#【如皋万豪工地凌晨2点还在施工,业主躲回老家!】网友M先生投诉:如皋城北万豪臻品工地,周六晚上施工到凌晨两三点,而且应该是使用大型的混凝土泵车浇筑混凝土,声音很大(大家可以听下我下面录的视频),尤其是家里的老人小孩精神状态明显受到影响,周日我受不了回老家睡觉了,也打了多个投诉电话,希望有关部门管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禁止施工,在环保部门备案及因工艺流程(混凝土浇灌)需不间断施工的除外。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针对夜间施工扰民,环保执法人员可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如拒不配合继续施工作业,则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最高为30000元。(如皋网友之家)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