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流程
遭遇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家庭困难没钱治疗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怎么办?现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接受抢救时,不用担心没救命钱了。11月7日,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11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运行,符合条件受害者可申请救命钱和丧葬费。
丧葬、抢救费用可申请垫付
据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民警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下同。)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11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开始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要注意的是,11月1日0时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不适用救助基金的申请。
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8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高可以申请多少呢?
据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民警介绍,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过72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抢救费用总计不超过最高限额)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对符合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受害人家属已经缴纳但又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的,经医院证明确需后续治疗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医院垫付已产生的抢救费用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丧葬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合理费用确定。
非超限额或不存在争议申请,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管理,基金申请拨打95518--2号键。
垫付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民警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理(试行)》,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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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需资料
(一)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3.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4.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内结算发票)或抢救费用预付款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内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5.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
6.医疗机构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提出垫付申请,需提供经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7.医疗机构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8.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9.受害人近亲属委托他人办理垫付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10.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3.受害人死亡证明或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4.受害人身份证明、无法确认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
6.火化通知书;
7.殡葬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8.申请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9.受害人近亲属委托他人办理垫付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供受害人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10.殡葬机构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加盖殡葬机构公章)、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殡葬机构银行账户资料(加盖殡葬机构公章)。
文:黄文宇 曹源麟 编辑:张谌 编审:黄桂花 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