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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老人意外被狗绳绊倒身亡 “肇事者们”竟都是无辜的?

时间:2024-02-03 1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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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老人意外被狗绳绊倒身亡 “肇事者们”竟都是无辜的?

气抖冷,都说“要你狗命”,这次却出现了“狗要人命”。

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

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原本好好的站在路边。

谁知,远处突然出现两只狂奔的狗,其中一只白色大狗还拖着两三米长的绳子。

也就是这条狗绳,在狗子跑近后,瞬间绊住了老人的脚。

失去重心的老人,被掀翻飞起,鞋子脱落。

面朝下,重重摔倒在地上。

视频看到这儿,我心都揪了起来。

尤其是在老人倒地一刹那,手还绵软无力的撑了一下地面,瞬间又垂了下去。

老人摔倒后没多久,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女孩,跑到近处。

只见她匆匆瞥了一眼趴在地上的老人后,假装寻狗,转身就走。

反倒是狗,在路过受伤老人时停下来茫然的看了眼。

这时,周围人提醒她闯祸了,而她却加快了步伐。

最后竟是逃跑出画面,狗一时都没有撵上他。

嗯,比狗跑的都快。

好像,只要离开这里,就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随后有媒体报道:被狗绳绊倒的老人因抢救无效已离世。

也就在昨晚,官方通报了这场事故,并定性为意外。

说到意外,就不得不说下法律赋予的定义。

意外事件是指:超出了当事人认识的范畴谓之意外事件。

怎么理解?

通俗来说就是小概率事件。

用到这件事上就是,当事人能够预料到未牵绳会导致他人被咬伤,以及破坏财物等,这些结果在可预料的范围内,但无法预料狗绳会绊倒老人致死,所以属于意外事件。

OK,解释的通,但是即使是意外事件,但这件事还是需要有人为此负责不是?

不能老人死了,这事就没有了下文。

那么具体责任在谁?

网友先争执起来。

总结一下就是:

1、 老人是无辜的。

是的,老人在街道遛弯儿,突然飞来横祸将自己绊倒。

整个事件中,老人何辜?

他是最大的受害者!

2、 狗主人没错。

当我们从头到尾了解后,就能发现狗主人并没有错!

首先,出现在画面中的女娃娃不是狗主人。

事发前,狗在主人家的院子里拴得好好的。

这只闯下大祸的白狗,是被2个同村女孩子自己偷出去玩的。

鉴于狗身上本来就有绳子,说明狗主人还是非常重视遛狗牵绳的,尤其这种大型犬。

所以整个事件中,狗主人也是无辜的。

3、小女孩未成年,她也无辜。

狗遇狗,狗追狗。

这种动物界的天然性,挡不住啊。

小孩子力气小,拉不住,这是先天弱势。

得,活该老人倒霉,你们都无辜呗?

因为遛狗引发的问题,其实已经屡见不鲜了。

8月13日,60多岁的欧某在丈夫的陪同下在步行街散步,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几步

欧某见狗没有栓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被送往医院救治。

后被司法鉴定中心坚定为9级伤残。

狗主人被判偿还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20余万。

即使我国法律早已规定:

宠物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通俗讲,就是要给狗加项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体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所以,这件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看似是遛狗不当造成的死亡。

其实并非如此。

一切都是漠视规定使然。

就拿《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来说,规定明确指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换句话说,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即使邻居没有将狗交给女孩,但并未将狗拴好,给了女孩可乘之机,邻居同样属于未尽到管理、控制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女孩的责任要大于邻居。

我们再来看案发地点:杏坛镇罗水市场。

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市场属于狗子禁止进入区域。

但实际上呢,狗子是进入了该区域,说明牵狗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有明显过错。

所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这件事,大致发展方向是这样的:

老人的家属向狗主人进行索赔→狗主人在法庭上自证无过错→将牵狗女孩告上法庭→涉事女孩未满14岁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评判结果。

所以,这件事最后的结果只能由民事来进行开庭与赔偿。

最后的结果大概率是女孩的父母赔一笔钱给到老人的家属。

这种无妄之灾,是给钱就能解决的么?

我没有养过狗,所以不太清楚该如何规避养狗的风险。

但还是想要问一句:

非要养一个自己控制不了的狗,真的是因为爱吗?

之前和同事聊养狗的时候,总有这种感觉:养宠物和养娃从某种程度来说,区别不大。

决定养宠物(娃)之前,是否要先想想能不能照顾好它(他),能不能对它(他)负责。

能不能对其好好训练(教育)。

起码护食、咬人、扑人、暴冲都要教好。

不能只管买不管养,也不管自己的宠物会不会给路人带来隐性威胁。

如果一直将制度、规定置之脑后,涉及宠物伤人的事情还会有更多。

要知道,这世上有多少爱狗之人,也便有多少怕狗之人或无喜无惧盼享清静之人;有多少闯下大祸的狗,就有多少疏于看顾甚至随意遗弃的主人。

爱狗之心人皆可有之,但是个人爱好不该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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