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怀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某某不服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市公安局副局长吕兴亚、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华兵出庭应诉,部分行政机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12月原告常某某因购物纠纷与第三人常甲、常乙发生争执,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对原告及两第三人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常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后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蚌埠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原告常某某不服遂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因案情较为复杂,审判长宣布本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 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均向行政机关送达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该出庭应诉。一方面负责人出庭应诉破除了“民告官不见官”的固化印象,另一方面把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彰显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树立了司法权威,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原标题:《“民告官”真见官——怀远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蚌埠市公安局副局长、怀远县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民告官”真见官——怀远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蚌埠市公安局副局长 怀远县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