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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0-03-23 09: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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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蕉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全区内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查获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违反《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实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中所起作用,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

(一)涉烟花爆竹行政违法案件的每起奖励300元至500元;

(二)涉烟花爆竹刑事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人以上举报人的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由接到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七条 接到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

第八条 举报人可向公安机关查询查证线索核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蕉城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举报电话:治安管理大队7195641、蕉南派出所2822591、蕉北派出所2865190、城南派出所2960621、金涵派出所2733443、漳湾派出所2358158。

蕉城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

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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