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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交警全面整治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

时间:2024-07-28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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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交警全面整治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

相信很多人在开车上路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么一个苦恼,开车容易停车难。找停车位就成了市民们比较头疼的事,个别驾驶人为了占据城区停车位可谓是绞尽了脑汁、想尽了办法!“专用车位”、“地锁”、“僵尸车”在街头并不少见。

这些“占道”行为甚至影响到了道路车辆正常通行,把公共资源变成自己的“自留地”,人为加剧了停车难、行车难,引起广大市民的不满。

近日,营口公安交警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针对沿街商铺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停放等问题,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共清理僵尸车5辆,清除地面障碍物20余处。

下一步,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将继续加大对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清除障碍物,缓解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紧张的情况,深化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营造辖区道路良好的出行环境。

营口交警温馨提示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不仅容易造成交通拥堵,更是一种把个人利益建立在牺牲大众利益基础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贪图个人的方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出行。

根据《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违法车位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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