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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独自在奶茶店内的10岁儿童 安徽宿松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时间:2021-11-08 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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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独自在奶茶店内的10岁儿童 安徽宿松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安徽省宿松县一名54岁男子余某某,见一10岁儿童一人在奶茶店内,便同被害人闲聊,闲聊之际竟对儿童进行猥亵。12月1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余某某一审获刑八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9月9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某猥亵儿童欧某(8月12日出生),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欧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余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以被告人具有坦白、谅解等情节为由作罪轻的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9月8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前往一奶茶店购买豆浆,在奶茶店内见被害人欧某(8月12日出生)一人在店内,于是同被害人闲聊,在闲聊之际余某某将右手搭在被害人肩膀上进行猥亵,后余某某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余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余某某的辩护人以余某某具有坦白、谅解等情节为由作罪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给予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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