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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梁溪检察: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时间:2022-09-11 0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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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梁溪检察: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中国江苏网2月9日无锡讯 非法集资一直是金融行为中行业一直抵制和防范的重点对象之一,临近春节,更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理性选择正确的投资渠道,全家团圆、安心过年。为此,无锡梁溪检察院梳理了近年来的三件典型案例,来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辨识和防范能力。

案件一: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龚某某经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商定由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交由曹某某使用。后被告人龚某某于9月至6月间,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某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采用私下向客户宣传其可以提前将客户的承兑汇票全额兑现、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方法,先后向陈某某等31人非法吸收承兑汇票金额和人民币计2400余万元。

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此案中被告人龚某某是银行工作人员,被害人多数是至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经龚某某的介绍后将承兑汇票和现金存至曹某某处。龚某某的特殊身份让一些被害人对存款深信不疑,但事实上无论承兑汇票还是现金,最终都是转至曹某某的个人账上。吸引被害人的主要原因还是零风险固定存款收益以及承兑汇票提前全额兑现。

检察官提醒广大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来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通过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来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所吸引。

案件二:王某某、刘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成立辽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开采金矿为幌子,经分别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合谋后,在金矿2号矿井尚未取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无实际经营和开采的情况下,虚构和夸大该矿井的生产规模,分别在无锡市及苏州市、广东省中山市设立分公司,采用散发传单、开推介会、承诺投资高额回报等方法进行宣传,向2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计人民币14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非法集资计人民币1400万余元,所集资金被其转移、隐匿,案发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

4月3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7月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一起跨区域非法集资案,被害人涉及江苏、广东3个城市200多人,其中以无锡居多,且全部为中老年人。对此类案件,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众需要提高警惕。

检察官提醒:第一、高额回报不可信。无论是酒店内举办的推介会、轮番轰炸的电话推销、大街小巷散发的广告传单,还是实体参观考察、熟人推荐入会,都需提高警惕,切勿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蒙骗。正所谓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一旦投资回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等待投资人的极可能是一个“骗局”。第二、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老年人遇事多与家人商量,有条件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帮助自己作出理性的判断与决策,可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第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老年人可多参与街道、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多了解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以及如何有效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等问题,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维护财产安全。

案件三:张某某、徐某甲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合谋设立无锡**家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进行集资诈骗,并商定由张某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管理,徐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负责分配集资款、与被害人签署投资协议。9月5日至1月15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在本市**路**号**家园公司内,采用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利息回报等方法,并招聘业务员通过传单、推介会等途径,从匡某某、王某某等82名被害人处骗得集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参与骗得集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骗得集资款计人民币147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于2月14日至2月17日间,在本市**路**号**家园公司内,采用上述手法,骗得彭某某、吴某甲等10名被害人集资款计人民币17.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乙于11月10日至1月间,在受雇担任**家园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总监期间,负责培训和督促业务员,采用通过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向被害人匡某某、徐某乙等6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36万余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以犯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徐某甲,以犯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以犯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乙,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案中的被告人为实现非法敛财目的,虚构在无锡开发养老院投资项目,招聘业务员在人流集中地向不特定公众散发传单、推介会等,以会员制邀请老年人加入,并承诺16%-40%的高额利息回报,广泛宣传发展老年客户,大肆进行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案的90余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集资款项为老年人的退休金、养老保命钱,致使多名老年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不断变化行为模式和集资名目,假借金融创新、产品销售、新型项目投资等噱头,号称集资项目有实力担保,甚至有实物出售,或者在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包装成知名企业等进行虚假宣传,以高大上的口号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在此,检察官建议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投资时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公司高额回报承诺”、“项目考察”,应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来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等进行投资,捂好自己的钱袋子,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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