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渝0111执226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三诺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重庆三诺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原双桥区双星路11号员工宿合)、重庆市大足区(原双桥区双星路11号厂房)、重庆市大足区(原双桥区双星路11号科技孵化楼)、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四方井片区景华福苑18号房地产,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四方井片区景华福苑14号房地产,重庆市大足区双路镇双星路11号配套用房。
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有证房3处分别为厂房、员工宿舍、科技孵化楼。无证房5处分别为车间、车间简易房屋、员工食堂、库房、库房简易房屋。评估价996.68万元。起拍价697.676万元。
该处房屋有多起租赁,根据租赁合同复印件显示,承租人之一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多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7月至7月,年租金10万元,租金由以抵债方式由被执行人偿还给承租人,其余承租人未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