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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二审宣判“重庆苗龙公司”传销案 最高获刑六年

时间:2019-08-19 14: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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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二审宣判“重庆苗龙公司”传销案 最高获刑六年

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一审宣判中,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下见简称“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潘锡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邹碧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罗惠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原判认定,潘锡欣、邹碧玉、罗惠英分别于8月份、9月份缴纳900元后,加入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龙公司”)后,潘锡欣在梧州市、贺州市,邹碧玉在贺州市,罗惠英在贵州、贺州市等地进行宣传,鼓吹“苗龙公司”为上市公司,有发展前景,加入该公司可以获得巨额回报,诱使亲戚、朋友购买虚拟份额加入该公司,不断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者缴纳900元即可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将参与传销人员按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五级”进行管理。

根据加入者级别的高低可以每月补贴12000元到450元不等,除了准代理商级别外,其他级别还能领取招聘奖、销售业绩奖、公司原始股,级别越高领取的奖励就越高。另外,市场总监还可以参与公司总利润的40%的分红。

至案发时,潘锡欣已经晋升为市场总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邹碧玉、卢某等120人以上加入该传销组织;邹碧玉已经晋升为县级经理,其下线人数累计达30人以上;罗惠英已经达市场总监层级,并成立一级报单中心,激活4000多个账号,收取加盟费466余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潘锡欣、邹碧玉、罗惠英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潘锡欣、罗惠英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法院宣判以后,被告人潘锡欣、邹碧玉、罗惠英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8月1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潘锡欣、邹碧玉、罗惠英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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