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李莉)8月1日起,西安市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
自8月1日起,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选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和门诊就诊时,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即可,签约信息和就诊信息在西安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新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停止使用后,参保人员完成年度缴费后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即可完成门诊签约和门诊就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居民的签约、就医及费用结算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签约、就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遏制浪费的原则,尽可能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不得将应由门诊统筹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自负,不得对参保人设定月度报销限额或者将门诊统筹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发生违规情况,将按协议处罚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