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辉县市多处广场舞集结地被周边居民以噪音扰民推上了风口浪尖!
广场舞活跃场所主要集中在文昌广场、体育场、水竹园等地;其实广场舞风靡各地也是一种很好的愉悦生活、陶冶情操的运动方式;可也滋生了一些现实的矛盾,那便是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干扰;周边居民叫苦不迭!
既然矛盾出来了我们就要试着寻求一种解决办法!广场舞之疑难杂症其实无外乎两点:
一、没有时间段的约束
二、没有音响设备使用规范、声音分贝的管控范围
如果一种原本出发点市健康的运动造成了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休息,相信也是锻炼和发起者不愿意看到的。
现在小编就我市广场舞
做出一些简单的分析和提出几点小小的建议
浅谈辉县广场舞之疑难杂症
NO.1
广场舞不能因噎废食 一停了之
将广场舞扰民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既然zhi是“全国现象”,立法者就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放眼更宽的领域统筹谋划,让广场舞噪音管理更具广泛性的警示意义。审视广州市的做法,明显存在两个认知误区。其一,“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公园不过是其中一寓,而“重灾区”当在居民小区;其二,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这里既将“公园”纳入了立法范畴,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认知偏差。舞者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乐在其中之余罔顾了他人的休息权利与心理感受;二是监管缺位。监管者对广场舞扰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宁人的态度视之,缺乏积极介入、主动作为的职业精神;三是制度盲点。由于噪音污染处罚需要技术鉴定等举证程序,《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还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跟进。而一般性的调解、劝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来,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
相信,只要相关部门加以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并非不可治愈顽疾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