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接到居民陈某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散布恶性谣言,造成社会恐慌。
经查证,
婺源县辖区未发生此类事件,
此信息属于恶意散布谣言。
民警针对该消息迅速开展工作。经查:一名为“今生有你”的网友在聊天群内看见两段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是一名年轻男子背部被人砍伤,但看不出事发位置;另一段视频是在婺源县公安局对面的金海岸大门口有两辆警车经过。随后该网友将这两段视频配上自己编造的文字转发到微信群里,群内另一名网友看见后又转发至另外几个微信群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民警查清两名网友的真实身份后,迅速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婺源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讲堂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群组服务或各种各样的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
希望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未经证实的消息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
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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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婺源公安微警务
文章整理:上饶网、上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