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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法考角度看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 事件

时间:2018-12-08 1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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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法考角度看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 事件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一事引起热议。网友评论中不乏对小女孩的批评、责备甚至人身攻击。法考生们在讨论事件本身的同时,更关心相关法律知识,瑞达e学民法讲师对此事件从法考角度进行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学的好的同学会想到《民法典》1245条,《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要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245条所规定的情形,就涉及到对民法典1245条进行解释,适用民法典1245条要满足四个要件:

1.一定要是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须为动物的固有危险的实现。比如狗咬人、猫挠人等;

3.须因动物独立加害。如果动物受到人的驱使而造成别人损害的,是普通的侵权问题;

4.这里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比如狗咬人,间接损害比如狗在追逐过程中把人撞伤,或者狗追人导致人摔伤的。

本案当中,涉案的狗属于饲养的动物,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人绊倒属于独立的加害行为,属于其固有危险的实现,最终造成老人不幸死亡的损害结果。而且在本案当中,老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挑逗动物的减责事由,所以本案完全符合 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正如网友讨论,本案中由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似乎有点不公正。本案如果仅由狗的饲养人来承担责任,不仅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当中狗把老人绊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女孩擅自把狗牵走,这里涉及到《民法典》1250条的规定。《民法典》1250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补偿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第三方索赔。本案中的老人属于小女孩这个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应当由小女孩与狗的饲养人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老人家属可以要求小女孩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进行赔偿;对内,动物的饲养人在承担相应责任过后可以向小女孩进行追偿。本案中的小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188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在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时,首先看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综上,从法考角度本案涉及《民法典》三个条文,涉及两个侵权责任归属规范。第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第二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能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常考点。

最后,网上有很多针对小女孩的不满言论,任何社会都包含不满情绪,在这些不满当中往往包含改善机制所需要的的智慧和动力。就本案而言小女孩对老人的离世具有重大过错,但逝者已逝,此时更应该关注生者的问题:一方面如何赔偿老人家属的损失,另一方面如何对小女孩进行教育以及心理辅导,此外还有更长远的问题,此类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家长该如何教育子女?年龄小不是可以犯罪的理由,不是所有孩童时期的行为都应该或都值得被原谅,正如犯罪,不是说小孩实施的犯罪就该被原谅。但是也不应该以成年人的眼光去对小孩子进行评价或者批判。我们既要看到他们的问题所在,也要用宽和的眼光去看待他们,去教育、帮助他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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