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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 你的权益有法规保障啦!

时间:2022-07-15 0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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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 你的权益有法规保障啦!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戴曼曼

18日,据央行官网消息,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既包括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也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等内容。

同时,对于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办法》制定也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并且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对“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期望作出回应。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留意到,除却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外,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比如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办法》同样规定,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支付机构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办法》里面哪些与我们普通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梳理了一下重点:

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 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1)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2)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4)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5)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6)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7)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8)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第十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3、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2)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3)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4、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5、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李志文

审签 | 吴瑕

实习生 | 陈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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