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时许,赵某驾驶陕D号牌小型汽车在胭脂路与西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附载董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李某、董某受伤。肇事后,赵某驾车逃逸。
7月9日,赵某主动到秦都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秦都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之决定。
交警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来源:华商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