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留驾驶证,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105号),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6月11日
来源:邢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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