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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江门市水利局开展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的函

时间:2023-09-05 2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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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江门市水利局开展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的函

市司法局:

根据贵局《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江司〔〕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江门市水利局开展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函达如下: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共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其中,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废止1件,保留2件,修订1件;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均继续保留。具体清理情况如下: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1.《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府〔〕7号),拟在本次清理中予以废止。理由是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废止,且自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后,有关上位法规定及相关制度与政策已满足我市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

2.《印发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号)目前仍在使用中,需继续保留,不涉及机构改革我局职能的调整问题。

3.《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府〔〕13号),目前仍在使用中,需继续保留,不涉及机构改革我局职能的调整问题。

4.《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18号)拟对其进行修订。理由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自起由市河长办统筹管理使用,同时根据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新规定,需对该文件进行相应修订,目前,我局已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于5月28日将修订送审函报送了你局。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1.《关于印发修订后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的通知》(江水法〔〕12号),拟继续保留,理由:此次机构改革虽对我局的单位名称作了变更,但该文关于我局职责的相关规定与此次机构改革精神一致,不涉及机构改革我局职能的调整问题。

2.《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务局贯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江水建管〔〕157号),拟继续保留,理由:此次机构改革虽对我局的名称作了变更,但该文关于我局职责的相关规定与此次机构改革精神一致,不涉及机构改革我局职能的调整问题。

三、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情况

我局共清理事项1项:内容涉及供水企业要求用水户出具居委会开具的常住人口、人数证明。经向市有关供水企业了解,该证明事项为供水企业自行设定,非行政事项。相关清理结果已于去年及时报送贵局,同时,我局已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取消该证明事项的有关事宜。随着本轮机构改革部分职能调整,原属江门市水务局的供、排水等部门职能目前已划转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因此涉及该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工作,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了解。经核查,目前我局涉及的政务事项办理程序中,无额外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任何证明事项,也没有收到省水利厅具体涉及水利行政事务要求取消某证明的文件要求。

四、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情况

以来我局行政服务事项,涉企办事不存在“兜底规定”情况,基本采用“容缺”办理,例如我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即使行政服务对象在提供主要材料的基础上,缺少或遗漏个别其他的(如申请资料清单填写不规范或漏项等),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都进行现场收件并告知行政服务对象补充完善的材料。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结合实际,优化政务服务,及时做好涉及我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以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附件:1.涉及机构改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建议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江门市水利局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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