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驻赤峰、海拉尔审计处,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的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自1月1日以来,由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起草的,以我厅名义印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修订后重新发布。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四)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期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修订后重新发布。
(五)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要求
(一)此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厅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务必于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文件目录送厅法规处(纸质、电子件),经厅法规处汇总、审核后,于底将向全区审计系统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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