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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的

时间:2022-09-15 2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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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一)推进公交车辆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各地可结合地方公交车辆类型、技术状况进一步细化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不对驾驶员正常驾驶操作产生影响,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不受侵扰,同时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迅速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相关要求和保障措施,实现70%的城市公交车辆安装防护隔离设施,上半年实现全覆盖。督促辖区公交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将公交车装配的一键报警装置接入110接警平台,遇突发情况快速报警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负责和指导)

(二)逐步推行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政治核心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并逐步延伸覆盖至全部公交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实战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巡逻管控,根据需要对重点公交车站和线路派出着装或便衣警察执勤,加强临检抽检,形成强大震慑,保障群众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和指导)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提升公交车驾驶员的应急处置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出车前采用问询、告知等方式,预防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驾驶车辆,确保驾驶员身心健康,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专门的休息场所用以缓解和疏导驾驶员心理问题。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和指导)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各级公安部门针对公交车上的暴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特别是辱骂袭击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严厉打击,依法严惩,绝不手软。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市公安局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

(五)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各级交通运输、市政和园林部门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和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公路〔〕1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城〔〕928号)的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对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施的安全风险排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置;5月底前完成公路桥梁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底前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全面完成对公路桥梁安全风险处治,提高桥梁安全防护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和指导)

(六)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治理行动,保障跨河桥梁的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和指导)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七)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贯彻落实,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修订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强化救援力量配备,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和装备储备;加强救援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的动态管理,为救援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负责和指导)

(八)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做好信息共享、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及跟踪检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资源对接及紧急征用、救灾补偿等制度。加大培育管理力度,分类建立社会救援组织信息数据库,定期普查专业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发布机制。加强指导监督评估,推动社会救援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借助公益慈善表彰等途径,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良好氛围。(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有计划地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工程”,指导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勇于劝阻、制止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公民,要积极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依法予以记功嘉奖;对已经办结的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犯罪案件,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案说法,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第一时间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细化举措,立即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原则上底前全部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委会。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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