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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

时间:2021-07-27 1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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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

各设区市安委会,湖口、浔阳、乐平、贵溪、樟树、会昌、铅山、万年、新干、金溪等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8号)和全国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名单见附件)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与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委办制定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7月30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

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力争到底,全省重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实现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化工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力争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二、攻坚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

一是各重点县要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将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并留有适当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形成产业链,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二是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3号),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对于目前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现有企业,要严格禁止其进行改、扩建,此类企业“进区入园”时限原则上定于底,到期未完成搬迁的,要依法实施关停。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及能耗高、污染重、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小化工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炼油、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四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102号)要求,彻底查清本地区小化工企业的底数,在全面分析和评估每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拟关闭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要制定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力争在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二)重点抓好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规划。各重点县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园区内企业应满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企业之间安全距离要求,合理布局,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二是定期开展风险评价。园区管理机构原则上每5年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三是不断完善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园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逐步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四是强化园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园区管理机构要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采取企企联合、政企联合等方式,整合和优化园区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

(三)突出“二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和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备案和监测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其中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除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外,还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化工项目未安装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许可手续;现有企业未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停产整改。

二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116号、〔〕3号)和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规定,新、改、扩建项目要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和办理许可手续。现有已完成危险工艺改造的企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5号、〔〕12号),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措施。

四是按照《江西省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设计诊断工作,排查治理化工装置安全隐患,加快隐患整改力度,确保在底前完成设计诊断整改工作,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企业员工必须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危险工艺的岗位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前不得上岗操作。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装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文件持续培训力度,提升其安全管理能力,使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

二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与国家安监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持续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强化现场有关作业票证审批管理,严格化工过程安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加快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进程。重点县现有化工企业底前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底前每个重点县力争培植一个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1年内至少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已达标企业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

(五)着力提升政府及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切实加强对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各项攻坚工作。

二是各重点县政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涉及多家部门的重点、难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

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安监部门要在化工园区内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原则上要按每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1名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化工企业管理经历或接受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业务人员,与园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凡列入重点攻坚县的须在8月份召开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动员会,启动和部署攻坚工作,9月5日前向省安委办上报重点县攻坚实施方案。

(二)督导检查机制。省、设区市安监局建立重点县、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定期对重点县攻坚工作开展督导、调研,强化对各项攻坚措施落实情况的指导、督查工作。

(三)定期调度机制。各重点县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要向省、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重点县(市)专题工作会,通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四)考核挂钩机制。对攻坚工作完成较快或取得明显进展的重点县,省局将在有关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于攻坚工作推进缓慢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省安委会将把攻坚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安全标准化企业示范机制。在中央、省属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创建工作,督促二级标准化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发挥一、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其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中央、省属企业与重点县同行业企业结对子进行帮扶。依托中央、省属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企业建立实习培训基地,为重点县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供支持。

(六)专家技术支撑机制。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及省市化学品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为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县可整合化工园区内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县级化工专家库,为化工园区检查、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七)事故查处机制。对重点县(市、区)发生的所有化工与危险化学品事故,除按规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警示通报外,省局将及时派员督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设区市、重点县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各重点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攻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重点县要广泛宣传攻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引导、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提高攻坚工作的成效。

附件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名单

湖口县、浔阳区(九江市)

乐平市(景德镇市)

贵溪市(鹰潭市)

樟树市(宜春市)

会昌县(赣州市)

铅山县、万年县(上饶市)

新干县(吉安市)

金溪县(抚州市)

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 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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