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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27 0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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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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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06-17 10:44:50 来源:中国检测网 网络转载 阅读: 次

国卫办食品函〔〕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一)工作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各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 DBS 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 - 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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