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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大礼!《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实施

时间:2024-02-09 1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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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大礼!《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实施

据《今日儋州》消息 12月3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纳入报销范围,也就是说,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院普通门诊看病都可以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为:(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二)具有本市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三)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四)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我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为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参保居民发生起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此外,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参保人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否报销?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牛建新告诉记者,参保人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但到外省就医前应先履行转诊备案手续,由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市限三级医院)提出申请,并经参保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合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外出或在异地居住期间突发急性病需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也可以报销,但参保人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记者符武月 编辑熊铁辉)

新年送大礼!《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实施 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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