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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时间:2022-01-01 2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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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榕医保文【】15号

市医保局各直属局,各县(市)区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各有关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闽医保[]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便于省内异地医保结算工作,现重新公布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下的“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编码130100001)”“围产保健访视(项目编码130400001)”“建立健康档案(项目编码130800001)”“疾病健康教育(项目编码130900002)”等4个收费项目。“传染病访视(项目编码1305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访视病种”,“健康咨询(项目编码1309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服务内容”等说明内容。

二、取消项目编码为CEBT1000的“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测定”和项目编码为603430000的“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项目;取消“麻醉中监测(项目编码330100015)”说明栏“呼气末麻醉药浓度、脑电双谱指数、胃粘膜PH监测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的说明内容。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项目内涵修订为:家庭医生团队与签约居民建立契约关系。在签约周期内向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健康咨询,了解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并实施健康干预、评估、管理,协调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检验基本组合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福州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项目计算机编码与项目编码按省统一规范。

五、新公布的福州市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照榕价服〔〕28号、榕发改价格〔〕221号和榕医保文[]30号通知规定的价格档次执行。即:

第一档次: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第二档次: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中医院、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第三档次: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福州晋安区医院、福州马尾区医院及福州市县属公立医院

六、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除诊查费、护理费、病床床位费、6岁以下儿童加收等项目外,其余服务价格按第三档次价格的85%执行。

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

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2;

福州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七、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医疗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收费和稽核的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项目规范,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扩大加收范围或改变项目编码,并做好收费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本通知自3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为做好原价格项目与新公布价格项目编码的衔接工作,设定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医疗机构新旧项目编码可同时运行,4月15日起医保系统将停用旧版价格项目编码。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新旧编码过渡期工作安排,确保4月15日后结算患者全部按新版价格项目编码传送。各有关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反映。

附件:1.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2.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3.福州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月6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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