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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建议……

时间:2024-02-23 23: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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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建议……

敲黑板!

活动上,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厦门金融司法协同态势分析报告》,报告共分为“厦门市金融业发展态势”、“金融司法协同推进态势”、“当前金融案件态势分析”、“金融中心司法观点集成”、“金融业运行问题及建议”、“金融司法协同战略展望”等六大部分。

该报告基于中心审判执行团队一年以来的工作,结合厦门当前金融营商环境及市场发展,向社会公众通报一年以来中心的金融审判执行情况,深度剖析金融纠纷根源和案件特点,阐述法院裁判理念和观念,提示金融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与大家分享报告内容

今日,我们就来了解下

1

银行类纠纷

各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忽视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需求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引发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金融借款业务中,对金融借款放款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款项用途监管不严,贷后管理虚化。部分银行存在金融借款罚息、复利约定过高,普通存在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情况。少数银行存在放款前业务员收取手续费等砍头息的问题。

★信用卡业务中,存在办理门槛低、发卡审核不严等问题,部分金融消费者短期内申请多家银行信用卡,在明显存在较高违约风险的情况下仍获审核通过、不当发放信用卡。与此同时,部分金融消费者在已违约或者存在明显异常用卡记录的情况下仍获继续放款资质甚至被银行主动邀请提高额度。此外,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的情况偶有存在。

★送达条款约定的规范性、完备性缺失,信用卡存量客户普遍没有约定地址,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于特别约定的送达条款未作进一步的提示说明,个别送达条款未明确约定诉讼(执行)、仲裁送达法律后果,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和金融债权的实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合同和补充合同的送达条款缺失比较常见。导致诉讼周期无谓延长。

★抵押与保证业务,作为金融借款的重要保障,抵押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些银行在抵押合同签署和抵押登记办理上缺乏规范性,个别银行甚至还存在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同时,借新还旧的续贷业务没有征得担保人以及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等手续瑕疵十分普遍,因此丧失司法保护现象屡见不鲜。

★证据管理仍不规范。信用卡申请表等基础合同证据保管做法不一,有的银行甚至由总行负责保管,空白合同偶有存在,部分合同遗失,向法院提供的关键证据或条款复印模糊,原件在开庭时无法提供现象仍然不时发生,互联网庭审后原件普遍未扫描上传。

2

保险类纠纷

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多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提升银行业信贷额度。而银行为规避风险,与保险业开展各类新型合作,除传统的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外,涌现了大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助贷保险类纠纷案件及“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新型金融保险衍生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及保证保险类案件问题较多,部分车损案件存在保险人对理赔项目没有严格审核,导致赔偿超出了损失范围的现象。传统贷款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助贷险问题相当突出,乱象频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保险产品,这一保险品种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获取保函,令众多施工单位的巨额履约保证金得以释放,相关保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然而,审判中发现保险行业对该险种的认识和风险控制都存在问题,存在费率设定较高、险企在接受投保前未开展尽职调查、未合理评估风险的问题,存在险资安全隐患;

★部分被保险人与所投保险不存在保险利益,如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货物保险运输框架协议,约定被保险人人为货主,但实际被保险人却是司机。

3

类金融类纠纷

类金融类业务主要包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小额贷款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该类案件存在与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确立相关的案件不断涌现、融资引发的案件数量增多且呈多样化趋势、涉众性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较多等趋势。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合同条款不规范,空白合同偶有存在,部分合同遗失,关键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缺乏特别告知和风险提示;

★部分机构存在放款前扣收各类名目的手续费、服务费、搭售其他关联金融业务等违规操作行为;

★部分机构涉嫌违法外包贷款业务,以及不良资产催收业务,客观上造成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极端方式催收债务,部分委外催收机构涉嫌黑恶犯罪,影响社会和谐;

★除上述问题外,各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外包不良资产催收业务违规问题,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催收资产,影响社会和谐,也损害金融机构声誉。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01

不合理扩大使用主体。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合同将信息使用人拓展到第三方企业,如明确授权对象为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甚至包括催收机构、外包公司等第三方商业机构;

02

不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合同条款要求申请人将其个人自然信息、信贷信息及信用信息,提供给商业征信机构,甚至非征信业商业组织。如在业务申请表中明确信息可用于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供所谓的增值服务及推荐其他金融产品;

03

不合理扩大使用期限。部分金融机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从而“一劳永逸”地永久获取用户授权。部分金融机构要求申请人确认无论贷款发放与否,均同意金融机构保留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甚至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个人基础资料信息,存在滥用隐患;

04

不合理地未尽必要提示义务。相关合同条款未使用加黑、加粗等明显提示字样,且隐藏在大量冗长的法律条款中,金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合同;

05

不合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大量格式合同使用“不可撤销授权”字眼,剥夺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拒绝他人使用包含个人隐私金融信用信息的权利。

1

小额金融执行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近年来,大量小金额金融纠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占用紧缺的司法资源。例如,中心受理金融首次执行案件5849件,其中申请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2719件,占比近50%, 5万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1140件,占比近20%。

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与其他有财产执行案件一样,从立案、送达、全国、省、市三级网络査控系统查询、控制等各个节点投入同样的工作量,最终收效甚微。如何为此类案件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寻找新的执行突破口,成为目前金融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新方向。中心目前试运行关于小额金融消费纠纷一体化解决平台,以在线支付令的形式,为此类案件在立、审、执等司法保障提供了新路径。

2

金融债权抵押物宙查不严导致债权实现困难

一般来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大多存在抵押物用于担保金融债权的实现。除资产类抵押物因受是否实际控制、损耗贬值等因素影响债权实现外,不动产抵押物往往因审查不严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对抵押物能否变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现状等未能进行全面、客观的进行审查。例如:

★抵押物为林权、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不动产的,往往因买受人资格受限而较难处置;

★因放贷时未调查抵押物租赁及使用等信息,导致执行过程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各类执行异议,影响抵押物及时变现;

★抵押物的价值虽会受市场行情影响而产生波动,但部分不动产抵押物存在贷款时估价过高,执行程序中评估价甚至不足原评估价的3成,直接导致债权无法全部实现。

1

加强银行业务流程控制

强化风险管控、严守审慎核査标准、合理拟定合同文本、规范息费标准,规范业务流程、落实尽职合规、做好贷后监控、强化安保功能、规范收费、加大宣传力度、约定送达地址、确认法律贵任、注重固定电子证据、防范诉讼风险、构建安全交易环境。

2

规范和提升保险业务服务水准

保险公司需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完善人寿保险代理人管理机制、促进保险评估客观公正、强化明确说明义务,规范保险范围、落实调查机制、防范骗保风险,厘清代位求偿请求权基础、明确权利范围,积极参与配合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高效化解纠纷。

3

银行、保险应严格审核程序、共享信用数据

银行强化办卡信用审核力度,针对客户征信情况,特别是此前用卡记录和他行持卡情况着重审査。更新合同文本、完善关键条款。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增加司法送达条款,对换卡用户和提额用户要求到银行柜面签领新卡并确认送达地址,对已逾期客户采用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送达地址,方便诉讼维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科学管理档案,提高诉讼能力。分行定期汇总各支行材料,对于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及时提取档案。强化证据意识,涉及合同事项变更、催收欠款等重要事项的通知做到全程留痕。

4

构建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网络

担保机构需注意业务规范、完善风险控制,规范合同文本、合理制定违约条款,规范催收行为、妥善应对纠纷。金融消费者需主动加强学习、提升金融素养,提升风险认知、加强防范意识,重视并爱护个人信用、坚守诚信原则。

5

构建金融法治共同体

部分金融机构对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不够配合,对司法工作支持度亟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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