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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网络预

时间:2021-02-25 01: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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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网络预

一、制定背景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第60号)并于11月1日起施行。两个文件就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特别是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对运力规模、运价政策、准入标准、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以下简称《意见》)

2.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提升行业监管能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改革运力调整机制。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公共交通发展程度、交通拥堵状况、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力规模,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

二是优化运价调整机制。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逐步推进巡游车运价市场化改革。

三是规范经营权管理。明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退出机制。

四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整合,引导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等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推动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提供多种便利服务。

五是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监管重心由管车、管人向管企业转变,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主体责任。

六是推进三区出租汽车融合。加快一体化进程,打通三区出租汽车经营区域,逐步统一运价标准、车辆标准和服务标准。

(二)《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七部委《暂行办法》就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制度规范,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就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车辆和驾驶员准入、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等方面因地制宜,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许可条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暂行办法》规定了6项许可条件,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求在经营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规定《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二是明确网约车车辆和人员准入条件。综合考虑七部委要求、周边城市做法、绍兴网约车现状,按照车辆标准略高于主流巡游车、人员准入相对严格的原则,制定具体准入标准。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车辆增加5项准入条件:1.具有本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车辆轴距大于2600毫米,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辆轴距大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大于250千米;3.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千米;4.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接入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监管平台;5.不喷涂、张贴标志标识和广告,不安装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驾驶员增加3项准入条件:1.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2.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3.近3年内无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三是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大气污染,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当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家车合乘(拼车)出行,但要有区分经营行为与共享合乘行为的标准。明确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超过4次,明确合乘需要分摊出行成本的,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四、适用范围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月1日起试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郭焱

联系电话:85338811

信息来源: 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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