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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温江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9-18 03: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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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温江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支持区内民营企业向总部型企业转型,对改变自身财务管理或者生产经营模式,且对我区有较大实际经济贡献的区内民营企业,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享受新设立总部型企业系列补助及奖励政策。

3.支持区内民营企业积极拓展区外业务,对纳入温江统计核算体系并有较大实际经济贡献的,经认定后,前2年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建立“隐形冠军”培育库和成长型企业培育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产值增幅贡献每年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或示范场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转型升级实现苗圃园区变景区、景点的花木企业,对树艺造型、花卉观光、彩叶观光、标准化种植等50亩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奖励;对植物编艺、盆景创意等10亩以上给予10000元/亩奖励,每个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双创示范基地、文创孵化基地、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个转企”,对“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完成“个转企”,对其因“个转企”聘用会计等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9.支持“小升规”,对首次申报进入统计调查单位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医药健康产业类别的,再追加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分改独”,对现有分公司核算工业企业转为独立核算法人公司,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相应比例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连续3年奖励,第1年按100%给予奖励,第2年、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11.对进入统计增加值核算体系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最高10万元奖励。

12.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区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农发局、区花卉园林局、区税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园区

(二)持续鼓励民间投资

引导民营企业面向生物医药、创新化学药、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医学研发、价值医疗、全程健康、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服务业和农商文体旅养融合发展的都市现代农业,在工业标准厂房、创新创业载体、环境保护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积极投资。

14.区内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其新增投资部分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15.区内民营企业以商招商、存量招商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引进项目实缴资本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区内存量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成套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属医药健康产业项目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400万元补贴。

17.民营非关联企业通过资产收购、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盘活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厂房等资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收购方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引进文创项目和文创品牌,对国内外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带自主知识产权到温发展的,按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各类行业协会、专合组织和民营企业建设花木专业市场,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正常运营的,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

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文广新局、区花卉园林局,各园区

(三)鼓励拓展市场空间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20.支持温江名优产品扩大海外销售,对“温江造”工业产品销售到“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型企业,按出口销售额的3‰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21.对年进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的贸易型外贸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超出部分按实际完成进出口额同等比例给予补贴。

22.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开展进出口业务或代理出口转为自营出口的企业,首次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3.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并按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4.对区内工业企业主动开展协作配套,全年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工业企业的产品及委托加工服务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区内其他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温江造”工业产品(不含水电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5.鼓励民营企业“民参军、军转民”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各园区

(四)加快民营建筑(含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建筑勘探设计)企业提效发展

26.外地优质建筑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或并购区内建筑企业将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我区,自注册之日起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给予新注册公司前5年100%奖励,后5年增量的100%奖励。企业达到我区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27.鼓励已注册在区内建筑企业发展业务增量,增量部分享受市场培育期政策,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给予5年 100%奖励。企业达到我区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28.对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或在温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获得“鲁班奖”“天府杯”“芙蓉杯”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标化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区内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无资产关联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按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50%给予奖励。外地施工企业与区内建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组成联合体承建项目的,按承建项目区内施工单位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坚持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的原则,加大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前置条件或评审因素,直接或变相阻碍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30.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财政预算预留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31.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非招标类项目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2.优先将民营企业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纳入省市区三级地方名优产品目录清单,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33.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实行同等优先采购,支持温江药品、温江医械、温江食品、温江花木等地方名优产品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易中心、区卫计局、区建设局、区经信局、区农发局、区商务局

二、全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全过程支持力度,实施大中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

34.对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民营企业新获批建成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批建成且经考评认定运转良好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按照不重复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企业突破核心技术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对获得国家部委、省市科技部门立项奖励的科研项目,按不超过上级到位项目资金的100%,给予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各园区

(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校院企地协同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共建环高校院所知识经济圈,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投资机构培育一批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互动融合的协同创新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行业技术中心。

37.对投资建设专业化、特色化众创空间、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装修补贴,35元/平方米·月租金支持,50万元/年的运营经费支持。

38.对民营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及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39.对民营企业投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使用平台服务的民营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各园区

(八)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经济

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新经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和推广应用,深入实施“千百十”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

40.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41.建立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机会”清单,设立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围绕创新孵化、智慧交易、智慧城市,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率先运用,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各园区

(九)支持民营企业引育人才

深化实施10万青年人才留温来温计划,力争到,区内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达到20%以上。

42.搭建紧缺人才供需平台,将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温江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为民营企业靶向引才提供渠道支持。

43.对民营企业新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按照每个工作(分)站或基地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进入温江区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经评审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总计2年、共计30万元的补贴。

44.支持驻温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按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方向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45.根据民营企业人才贡献,在创新项目、创业项目、薪酬奖励、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

46.对在区内民营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通过温江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50万元的奖励,按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各园区、各镇(街道)

三、全力打造区域优质金融生态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设立4亿元纾困帮扶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47.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融资增信服务,按企业年度获得首次贷款总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按年度代偿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贷款,按季末平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8.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给予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户企业年度内贴息最高100万元。

49.对民营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实现融资,按当年到位资金的1‰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50.对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融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区财政局,各园区

(十一)支持开展直接融资

设立5000万元直融扶持资金和不低于5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群,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资金支持。

51.实施“上市倍增行动计划”,建立重点上市企业后备库,鼓励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等渠道募集资金,积极争取本地企业在科创板首批上市,对IPO、科创板上市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52.非上市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各园区

(十二)推动金融创新服务

支持类金融机构围绕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投融资服务模式,推动“普惠金融”建设,打造温江医养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53.加强与新网、微众等新兴互联网银行合作,与盈创动力、蜂巢科技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对接,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4.建立银行、社区金融互动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银政企”产融对接会,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各园区、各镇(街道)

四、全力贯彻落实上级优惠政策

(十三)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

55.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56.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57.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信用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各园区、各镇(街道)

(十四)进一步降低招用工成本

58.落实国家、省市降低社保费率优惠政策。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积极落实稳岗补贴。

59.支持民营企业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给予用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区内龙头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与驻温高校合作开展学生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企业就业见习补贴。对温江企业新录用劳动者在温初次就业,并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优先安置温江户籍的失地农民、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初次就业的企业,按8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60.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招用工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入驻温江设点执业并为区内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对其在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内),按租金实际价格给予最高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税收缴纳关系在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企业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各园区、各镇(街道)

(十五)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61.全面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供地条件下,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按需“随用随供”。加强政策引导,继续深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按使用年限支付土地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62.完善好区域基准地价更新,针对不同产业类别执行不同用途、不同级别的差异化供应价格,给予产业项目用地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土地供应价格,用好用足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用地成本。

63.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增加容积率,拓展产业链,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利用存量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64.鼓励农商文旅体养融合发展。对省市重大农业项目中提供良种、农资、农技、信息、流通、休闲服务等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与我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规模不超过50亩。

责任单位: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农发局、各园区

(十六)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65.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直购电政策,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66.加强电力执法检查,鼓励租赁厂房类企业用电转供改直供;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结算周期,降低预付款额度,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温江分公司,各园区

五、全力构建国际标准营商环境

(十七)优化便捷高效政务环境

67.对标国际标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立企业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集成化服务。开通温江区企业投诉受理平台和温江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便捷高效政务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

68.优化工商登记办理流程,试点推行新设商事主体“容缺登记”,企业开办“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4个环节5个工作日内办完,区内重点项目工商登记2个工作日完成。

69.为重大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量身为企业定制“三张卡”(联系卡、明白卡、承诺卡),贴近解决项目前期指导和项目申报。

70.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目录,增强企业关切事项与办事过程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提升服务效率和经营贸易便利性,方便企业查询、咨询、监督、开放利用。

71.建立重点扶持企业“惠企服务专员”制,代办省、市层级的惠企政策。

72.围绕企业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以政务服务更便捷、行政许可更高效为目标,开展 “一门、一窗、一网”建设,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向“两微一端”延伸;围绕主导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需求,公布企业“零跑路”和“最多跑一次”的事项。

7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开展无纸化申报管理,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办结、二类企业8个工作日办结。

74.探索推行“照后减证”行政审批改革,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首位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审批办理“后证”(审批许可、备案核定)的依据,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市场主体准入难题。

75.提升项目建设效率,设立项目促建中心,促进项目快投快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政府五同时+企业五同步”工作法和园区全程代办“容缺补齐”承诺制,实施“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和“多测合一”“联合审查”“联合勘察”“联合验收”,全流程审批总用时压缩到90个工作日。

76.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加快建设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服务平台,加强房屋交易、缴税、不动产登记系统联通、数据共享,实现全流程“一小时办结,当天出证”。

77.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营造快捷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发改局、区税务局、区房管局,各园区

(十八)优化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78.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禁止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79.优化市场准入重点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科学细化量化市场准入审批标准,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

80.创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机制,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告知承诺等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中介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国资金融办、区法制办、区交易中心、各园区、各镇(街道)

(十九)优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81.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明确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厘清政商交往边界。

82.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救援、民营企业家区外纠纷应急协调处理和民营企业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服务三大机制,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83.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专项举报热线,即时受理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的不作为及“懒散拖”、 以及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搞“一刀切”等投诉举报。

84.区政府、区属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均应依法执行和实施,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和管理体制调整而改变。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85.开展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涉土地权证等各类经济交往中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依法解决。对于应由政府偿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应主动与债权方对接,协商制定付款计划,按时付结。

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纪委监委、区工商联、区商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局、区法制办,各园区、各镇(街道)

(二十)优化配套完善宜商环境

86.持续打造“学到温江”“健康到温江”“舒适到温江”三大民生品牌,全面构建10分钟公园圈、10分钟文化圈、15分钟公服圈、15分钟社区服务圈,全方位营造和谐宜居环境。

87.优化公交线路,增加共享交通工具,打造智能交通管控,推动道路交通规化、标化、智化、优化建设,强化智慧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园区污水、危废、人才公寓、国际化社区等基础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各园区、各镇(街道)

六、全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88.加大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89.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声誉。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90.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依法审慎立案、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91.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92.建立区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各园区、各镇(街道)

(二十二)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9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区级部门涉企执法报告制度,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9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

95.对正常经营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税务局、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各园区

(二十三)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

96.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温江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温江)巡回法庭建设。

97.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犯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性行为。

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园区

七、全力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十四)加大民营企业家培养力度

98.加强对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民营企业家队伍与我区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推动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党员企业家模范引领作用,在实践中培养更多的优秀企业家。

99.实施民营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每年输送50名以上优秀企业家、遴选50名青年民营企业家、50名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开展高端培训,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家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工商联,各园区、各镇(街道)

(二十五)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100.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主动参与成都健康产业功能区建设,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精准扶贫、捐奖励学、应急救灾、志愿服务、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活动。对优秀民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加大政治安排力度,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联,各园区、各镇(街道)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强化组织推动

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每季度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表扬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创业者、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商(协)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区级相关部门制定涉企政策应充分征求企业意见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委组织部、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经信局

(二十七)加强监督考核

健全完善区级民营经济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区级部门、园区、镇(街道)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健全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加强政策协调性,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按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坚决整治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委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统计局,各园区、各镇(街道)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区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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