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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紧迫任务

时间:2020-10-29 0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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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紧迫任务

搜狐财经讯 12月8日,由搜狐网主办、搜狐财经承办的《致敬变革者——我的时代我的国》年会论坛在北京举行。数十位经济学家、企业家以及政府官员汇聚一堂,并发表了精彩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演讲中谈到,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具备紧迫性,紧迫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款没有保护在市场上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且出了风险以后也没有保障的机制。二是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必须为一部分不能适应市场化进程的金融机构做好准备。

以下为刘士余发言实录:

最近,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的时候,我们从事金融改革的同仁们以不同的方式纪念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10周年,纪念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10周年。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召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做了具体的部署,而且取得重大进展。

后来我跟他们讲还有一项值得我们今天纪念的,就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里面提出一句话,很有前瞻性,“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了,这句话是在写在国务院93年的一份文件中的,当时的设计师们,从事金融市场改革的人,能够看得这么远,讲得这么有原则和方向,实在令人起敬。

国务院的这个文件从提出来到今天刚好。在我印象中,这份文件是1993年12月23号或者25号印发的。大家说,提出来这个问题,这来没有很好的推进,或者说没有见到很好的成效,是不是提早了?特别是金融银行体系不是太支持我这项制度,银行是国有独资或者专业银行,后来才有股份制区域性银行,后来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造,基本上产权制度明晰市场竞争主体的确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在市场定位方面富有特色也是多元化,市场分层次多样化。

目前应当说具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存款类保险推出机制。对今后几年若干重点问题,重大问题布置了若干课题,成立了跨部委的课题组,其中有一个题目就是存款保险的研究。这个题目跟召开第三次全国金融会议的时候我的体会,同样是我牵头的课题组,大家在认识上明显就有划时代的进步,有质的变化,的时候,有的人说,不具备条件,有的人说只能建立一个存款箱或者是慢慢的起步,总之当时是意见不太一致,的提出也要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93年的国务院的决定表述就更加前进一些,但是这次国务院多部委的课题组研究,大体上大家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我们把主要的观点跟大家介绍一下。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具备紧迫性,紧迫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我们要发展包容金融,普惠金融,即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鼓励、允许民营资本发起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存款类的金融机构,以改善社区、县域金融机构不足的问题。但这些存款没有保护在市场上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另外一个出了风险以后也没有保障的机制,包括对金融机制的本身,对存款人都需要富有刚性的架构的保护。

此外,我们的价格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叫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决定作用,大家对价格改革和资金改革寄予厚望,存款利率市场化刚刚试水,从国际情况来看,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使金融体系富有弹性和活力必须推出利率市场化,我们已经具备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条件,但是有一个实践当中的结果,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必须为一部分金融机构在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进程做好准备。所以我想在紧迫性方面是这两个方面,我们课题组的同志认为这是非常紧迫的一件事。

第二方面,课题组大家一致的概念,对国务院的建议建立覆盖所有存款机构的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了不起的共识,也就是说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就不像原来讲是大银行搞一个,农信社搞一个,不同的承包体系,大家统一意见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参加。还有一个大的进步在我们研究过程当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小银行占的多,大银行有保留意见。

工农建交,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战略角度,从自身发展角度,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积极赞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基础。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了,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存款人怎么保护?一般还得参照国际标准。大体是所有人的存款平均起来,存款应当有90%左右能够得到赔付,这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总结112个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候,参照经济学实证上一个参数,这个也非常值得我们国家借鉴。中国究竟是多少?我们不太可能在同一时间有那么多存款机构会出现倒闭,再一个不太可能出现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真就是我们变成一个家庭小作坊,砸锅卖铁来赔付存款人的利益,关门清款这个成本比较高,一般比较成熟都是求其它银行接管。高管层,中间通过保险基金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经过清理整顿然后清产核资最后确定接收有问题金融机构接手人必要的补偿,我们讲金融服务不暂停,换了股东。这个标准在我们国家定得高一点,有利于对存款保险体系更加信任。

存款安全建立可能会导致存款搬家,这个在经济学逻辑推理上确实容易出现这个问题,你存款保险,你赔10万、20万、30万,他选了以后,他会有不安全感,我要把存款从小银行搬到大银行,这就是存款搬家的现象。这个事情在人的行为推理上是客观符合逻辑的,但是我告诉各位嘉宾,我分析很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从建立时候它是实行全保,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存款保护,比如像日本、韩国,后来到了一定的程度,他们说我要有限的保护,一百万存款,按照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就赔50万,超过50万的部分,用5年的制度安排。超过一百万的人存款就得搬,但是从日本韩国这些制度,从全保到有限赔付的时候,没有发现明显的存款搬家的痕迹。

还一个例子,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美国、欧洲都是从有限赔付,美国是8.5万美金,英国是3.5英镑,后来他们都提高到全额保付,到了常态的时候又回来到有限保护,也没发现存款从差的银行到好的银行的搬家,实证上面尚未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就导致存款搬家的现象。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到搬家的时候是很容易通过别的制度来安排流动性的支持和救助的。大家说既然没有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导致存款搬家,会不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了,所有人在保险制度下,就失去了存款人对银行好坏的选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的质疑,引发道德风险。

我是认为对存款人要求他去选择好银行、坏银行进行存款,这个似乎不太现实,因为这是非常公众的集体行为。有存款保险和没有存款保险,对存款人来讲,特别是保护线以下的存款人,他一般不会去选择,说这家银行好那家银行不好,不太可能,我们也没有跟公众讲这家银行是3A级那家银行是3B级,所以存款保险要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不是解决社会公众道德风险,而是要解决高管层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要建立差别化汇率,会因不同机构它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的不同来收取不同的费用,这就是差别汇率,这也是跨部委研究组多部门共性的认识,不能实行统一的简单汇率,好的差的,大的小的,要根据内部风险评级,基于风险评级,这个跟多少年前比是一个了不得的贡献。

然后大家就会提出来,按照差别汇率,你这个保会是不是就无限期收下去,会不会有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被保险的存款之间要不要建立一个上线,将来好的就不一定交的,差的银行可能年年交,这个也达成了部门共识,保费积累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占到整个投保存款的一定比例的时候就不再向好的银行征收保费,差的银行要继续交,这也是一个共识,

至于具体比例,一年存款保险基金占到整个存款保险总额是占1.5、2.0,这还有多方案的论证,然后国家决策层面决定,所有存款保险机构都进来以达到制度保护的公平性,对不同的风险机构征收不同的保费,基于风险的差别汇率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还有一个功能赋予存款保险基金,或者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对投保机构有个早期纠正权,防止一部分将来会出现烂账。尤其是说对存款保险机构,它的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导致资产迅速下降的时候,存款保险公司,或者存款保险公司的机关有权对这家公司进行早期纠正,包括在商业银行法安排的制度下的接管的一些制度上的安排,以防止这个机构风险进一步扩大,甚至限制这个机构的业务,都放在存款机构制度安排下,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和国务院银行监管部门,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三家有机的协调,能够更好保证存款人,促进民营发起实力金融机构的发展数量的增加,也更加增加包容性金融的增长,这项制度总体来讲作为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制度或者金融稳定基础性制度也是金融制度的一项基础。

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已经看到存款保险制度落地的希望,不在今年冬天,也许就在在明年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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