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姓名:
金国飚
联系方式:
021
-
65465571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248
号瑞丰国际大厦
23
层
保荐代表人
姓名:
谢安
联系方式:
021
-
654655
71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248
号瑞丰国际大厦
23
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
7
年
1
月
11
日
,
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
东
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需对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1
7
年
1
月
1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
。
截至
年
1
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
尚未
全部
使用完毕,
因此
东
兴证券
将
继续
履行
持续督导
义务
直至
相关
事项
全部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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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东兴
证券对的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总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
的持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工作制
定工作计划。
2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
作。
3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形。
4
持
续
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形。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
8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
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形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制定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
并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形。
17
其
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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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
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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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
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
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自
公司上市
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
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
无正文
)
(此页无正文,为《
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上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
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金国飚
谢
安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荣泰健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度持续督导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