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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19-02-22 14: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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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12月25日下午,浙江省检察院举办浙江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刘某梅姐弟司法救助案

案例二

余某明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三

郭某绿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四

陈某玲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案

案例五

杨某路等22人司法救助案

案例六

于某彬、罗某祥、罗某奇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刘某梅姐弟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梅姐弟女,系王某委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刘某金之女。

10月14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某委在慈溪市张某立租房与张某立、王某礼、王某良等人聚餐,见刘某金与朱啟书在该租房附近一桥上扭打,遂上前拆劝,继而与刘某金发生冲突,王某委用手掐、推刘某金颈部致其倒地。后刘某金不幸于当晚溺水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金外伤致舌骨右角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1月16日,慈溪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委有期徒刑八个月。

刘某金的弟弟刘顺虎认为刘某金系被他人谋杀,对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和法院判决不满,多次到慈溪市信访局信访,后又将刘某金的未成年子女刘某梅姐弟俩从老家云南带到慈溪信访,并有将刘某梅姐弟滞留信访场所等缠访闹访情形,该案存在重大信访风险。慈溪市检察院收到信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发现刘某金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及时向宁波市检察院汇报案情,最后通过两级联动救助刘某梅姐弟八万元,并远赴当地解决其生活、就学、住房等实际困难。

【主要做法】

一、两级联动尽本职,精准扶贫显担当。

慈溪市检察院审查申诉案后,认为各方证据显示被害人刘某金系溺水身亡,与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刘顺虎的信访诉求无法律依据。但刘某金的一对未成年子女在其父亲去世后面临严重的生活、学习问题,经初步调查,刘某梅的母亲早年离家,爷爷奶奶均已去世,唯一的叔叔对其生活学习不闻不问,目前与年迈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而且小刘姐弟是当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该院发现救助线索后依职权主动会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两级联动司法救助,并为两姐弟争取列入了当地精准扶贫对象,由于小刘老家刚经历农村拆迁,镇政府全力落实独立成户易地搬迁政策,将其安置房从其叔叔名下的100平房子中剥离出来,两人共享受50平方米,有了自己的住所;镇人大主席将姐弟俩因不知重新登记而被取消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重新申请到位,保障其享受扶贫相关政策,且将其农村低保变更为城镇低保,每人提高标准120元,又将其新农合卡实现减免180元;镇委书记特批俩姐弟高中就读阶段可享受每个学期2000元临时扶贫补助。该案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作用,助力精准扶贫,传递了司法温暖。

二、跨省救助暖人心,综合救助显关怀。

为全面掌握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及面临的困境,贯彻党中央、最高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两级院承办人一同亲赴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在当地检察院的协助下,前往镇雄县以勒镇、大湾镇实地走访,深入了解小刘姐弟目前生活状况,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兄妹两人修复心灵创伤,重建生活自信。

联合乡镇党委、人大、民政、姐弟俩就读学校、当地检察院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全方位保障孤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小刘就读的以勒高中校长当即召开现场办公会,减免了小刘高中阶段的学杂费,其班主任表示平时会加强对小刘姐弟的关护和帮助。通过努力,整合救助资源,将小刘姐弟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精准扶贫、教育减免等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让救助更温暖。

三、司法救助解民忧,分期发放增实效。

考虑到小刘姐弟仍需求学,无法独立工作,生活困境将持续存在的实际情况,该院创新发放方式,决定将救助金根据小刘姐弟实际生活需要,以多次分期发放的模式进行,即将刘某梅姐弟高中三年所需学习生活费用,按照两人求学进度,以多次分期监督发放的模式进行,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救助申请人所在镇分管民生领域负责人以及律师等担任第三方人员进行监督,全程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不定期回访,保证救助金的专款专用,让司法救助金实实在在、明明白白地用在刘某梅姐弟身上,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以“看得见”的形式展现出来,使救助金的效能达到最大化。

四、公开审查促公正,化解矛盾促息访。

宁波市两级院承办人联合镇雄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刘某梅所在高中校长、刘某梅姐弟俩的外公外婆等,就地开展公开审查活动,对刘某金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真诚的释法说理,答疑解难,以解开刘某梅姐弟俩对父亲死亡的心结,修复其心灵创伤。后在多方见证下,刘某梅姐弟当场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并表示将来也要向检察官叔叔阿姨一样为社会做贡献。

在此之前,考虑到申请人系未成年人,远在云南,相隔2000公里,司法救助需要当场履行一些手续,来回路费是一大笔开销等这些实际因素,该院积极邀请第三方介入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代理刘某梅办理相关手续,深入践行“最多访一次”,全程参与司法救助监督,深刻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案例二

余某明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余某明系赵某俭交通肇事案被害人,7月30日凌晨,余某明在上班途中,在过人行横道时被赵某俭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明伤残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赵某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于3月25日起诉至越城区法院,余某明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越城区法院于4月30日判决被告人赵某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由赵某俭赔偿余某明人民币527857.35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且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

【主要做法】

越城区检察院紧紧围绕精准扶贫攻坚战,主动对在办刑事案件进行排查,掌握案件被害人因案致贫情况。在案件排查中发现,赵某俭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明系绍兴市环运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运公司)环卫工人,来绍务工多年从事路面清扫工作,现年64岁,至今未婚,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因本案致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八级伤残,已丧失继续劳动能力,且无任何收入来源,仅依靠亲属接济勉强维系生活,生活特别困难,急需生活及医疗费用。案发后,赵某俭仅支付了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46000元,无力支付剩余赔偿款。余某明至今仍需后续治疗,亲属也系环卫工人,自身家庭也很困难,难以负担今后生活及康复治疗费用。

越城区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主动与余某明及其亲属取得联系,告知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及流程,并联系余某明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展开社会调查,进行了多次的走访慰问。经深入调查核实,越城区检察院认为余某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针对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其提出工伤认定的法律需求后,为其联系律师,免费提供诉讼支持,并联系省劳动仲裁院高级仲裁员进行专家论证。同时,着手部署与社会福利机构的对接工作,以及与其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建立环卫工人救助基金,已为其争取救助及慰问金68775元。

案例三

郭某绿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郭某绿,女,1977年9月7日出生,系受害人叶某耀妻子。8月8日,宋某军犯交通肇事导致叶某耀多发性损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事故发生后,叶某耀前期医疗费达68万余元,后期仍需20余万元的治疗费用,而宋某军仅支付叶某耀赔偿款6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2万,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叶某耀生活陷入困境。叶某耀原本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现在两条腿、一只手高位截肢,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其夫妻及两个年幼的孩子(女儿叶某芸5周岁,儿子郭某伟2周岁)生活严重困难。

【主要做法】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开启“绿色通道”,通过“1+N”多元化救助综合体系,为叶某耀家庭提供全面帮扶。从个人救助到家庭救助,从经济帮扶到需求帮扶,从输血救助到造血救助,承办人在发放救助金的基础上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引入社会力量,多方面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配套支持,进一步彰显司法温度。通过“跟踪式”救助进行案后常态化回访,从精神上鼓励他重燃对生活的希望,确保其家庭后续生活稳定,帮助叶某耀再就业和融入社会。

一、 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救助渠道

1、主动转变观念,让救助更亲民。今年以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强化服务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因访救助到因案救助转变,从维稳救助到维权救助转变, 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坚持全院一盘棋,加强控申部门与侦监、公诉、未检等业务部门间的日常沟通协作,建立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机制,深入挖掘线索,确保救助高效准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主动予以救助,实现主动关怀。郭某绿司法救助案即为公诉部门办理宋宝军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的急需救助情况,转而将救助线索移送控申部门。

2、及时转化线索,让救助更便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应救尽救”原则,从公诉部门了解该案情况后,控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告知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指导其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郭某绿正式提出救助申请后,第一时间依法办理。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单元办理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二、 形成救助合力,助力康复需求

1、多方位审查,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承办人通过调阅卷宗,听取该院公诉部门意见,同时,为省去被害人家属上交材料来回奔波的麻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多次走访叶某耀家庭、向其所在村委会了解叶某耀本人及家庭情况,查证相关就医材料。为开通“绿色通道”,承办人在调查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加强与县政法委、县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承办人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认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严重不足;叶某耀因遭受犯罪侵害后伤情严重,急需医疗费用,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申请人郭某绿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属,急需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应当予以救助,最终决定给予郭某绿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

2、多角度助力,开展多元救助方式。承办人在了解到叶某耀的困境后,及时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建议并帮助叶某耀家庭2次在水滴筹平台向社会筹集善款,发动该院干警积极参与捐款,筹集到爱心款共计9万余元。考虑到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承办人在办案的同时着手落实社会综合救助。考虑到受害人因案致残、生活不便的现状,承办人了解其迫切想要安装假肢的意愿后,跟踪掌握康复情况,积极联系县残联、县民政局及西坑镇政府等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接,现按照叶某耀个人情况定做的假肢已经制作完成并发放到位,向县残联申请的辅具轮椅也已经发放到位,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及护理床申请已列入县残联审核项目。

三、 关注家庭需求,落实精准扶贫。

1、寻求教育支持,解决后顾之忧。承办人了解到两名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是叶某耀最大的后顾之忧后,主动为其两名子女提供教育支持。积极走访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西坑镇中心幼儿园等部门,了解教育部门帮扶政策。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帮助郭某绿向其女儿叶舒芸所就读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的书面申请。目前,为叶某耀子女申请减免保教费等相关费用的申请正在审批中。且正与县团委进行沟通协调,联系为叶某耀子女寻找结对帮扶的爱心人士。

2、从“输血”到“造血”,开展立体化救助。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了共同救助帮扶叶某耀及家庭的共识合力,顺利落实将叶某耀一家四口纳入低保户,为叶某耀办理残疾人补助,将叶某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等事项,并为其建立精准扶贫档案;与县农业农村局、属地镇政府、村委会联合商讨救助方案,确定所在村西坑镇让川村村委会书记为其一对一扶贫帮扶干部,帮助叶某耀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并力争在叶某耀伤情稳定后,助力叶某耀妻子郭某绿寻找适合其家庭情况的工作,能够自主解决基本生活需求。

案例四

陈某玲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陈某玲,女,1982年12月出生,系孙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徐某某的妻子。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怀疑徐某某和郑某某向水利局举报致其开办的沙场被停办,将两人杀害后自杀。景宁县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依法撤销案件。申请人陈某玲一家未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属任何赔偿。

2月12日,景宁县水利局给予陈某玲一家和被害人父母70万元补偿款。次日陈某玲与被害人父母(公公、婆婆)签订了70万元补偿款使用协议,扣除被害人丧葬费、子女教育费、父母养老费,申请人陈某玲可支配生活费为11.2万元。

7月陈某玲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公公婆婆却认为儿媳是外来人而不管儿媳和孙女,陈某玲一家只能寄住在娘家,近年来花去医疗费六十余万元。因协议规定子女教育费30万元提取需被害人父亲和陈某玲到场方可办理,公婆不同意把子女教育费30万元拿来作治疗费用,申请人陈某玲只得借钱维持生命。

9月,申请人陈某玲病情再次恶化,快到生命尽头。景宁县检察院派驻司法雇员接到群众反映,开展调查工作,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形式,带动社会力量,以司法救助带动法律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及家庭纠纷等问题的解决。

【主要做法】

一、检察网格化承载检察为民情怀。

派驻司法雇员是检察网格化的子项目,初衷是将检察职能延伸至群众家门口。9月,该院派驻东坑网格的司法雇员了解到白鹤村村民陈某玲因丈夫被人杀害后,造成身患绝症、家庭离析等一系列问题,陈某玲娘家人多方求助无果。经检察长研判和指示,线索移交到第三部控申办案组调查处置,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陈某玲的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困难,但可以通过司法救助为突破口推动其他问题的解决,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二、公开审查听证推动惠民政策落实。

经走访当调查,陈某玲丈夫徐某某被杀后,虽然县水利局给予其一家和被害人父母70万元的补偿款,但一个完整家庭却因此分崩离析,因公婆的重男轻女、儿媳是外来人的思想观念,该70万元在公婆主导下分割,子女的教育费30万元、父母的养老费20万元在银行存着,除去丧葬费用陈某玲实际可支配的只有11.2万元,接着陈某玲患绝症,女儿要由她抚养,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陷入困境。

承办人汇报后,检察长提出了以救助推动治理的意见,组织公开审查听证。10月29日,该院召开司法救助公开审查听证会,所在乡村基层组织、教育、民政负责人参加会议,申请人的委托人陈述了家庭情况,受邀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需要救助,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及乡村基层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在化解矛盾、推进基层治理上做好工作,县关工委、民政局、教育局、基层组织相关负责人作了表态。

三、带动各方力量多层次救助、帮助。

会后,该院依法对申请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3万元,县关工委、民政局、教育局落实了对陈某玲及子女相关的社会化救助项目,县关工委将两个孩子列入爱心人士对接名单,县民政局恢复了因陈某玲存折中有30万元子女教育费被剔除的低保户资格和发放了大病救助款,县教育局落实了两个孩子义务教育升学就读学校和助学救助款。

根据《丽水市检察机关司法助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该院申请了丽水民建志愿者,为陈某玲和家人提供了订立遗嘱法律服务和未成年子女心理疏导服务。可贵的是乡镇、村两委干部已着手对两位老人做工作,要求用死的钱去关爱活着的人。

案例五

杨某路等22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3月至12月间,平湖市林埭镇严佳服装修整厂经营者严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22名工人工资高达75万余元, 3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严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平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湖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本案受害人普遍生活困难且人数较多,情绪普遍激动,可能存在受害人集中上访的风险,遂将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

4月11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2名受害人共计75万余元工资。刑事判决后被告人严某某在监狱服刑,同时尚未履行支付义务。

平湖市检察院主动与劳动监察部门对接,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在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审查后发现22名受害人中有6名人员属安徽省、河南省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户,均建有相关档案, 2人系未成年人。鉴于此,平湖市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快速审批、集中发放了救助金近9万元,救助了22个受害农民工。

【主要做法】

一、快速启动信访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排查社会隐患。

平湖市检察院控申工作人员掌握严某某无法支付22名受害人75万余元工资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了信访风险预警机制,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的评估和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和社会隐患。经过分析排查,该院发现22名受害人大多来自安徽省利辛县,相互认识、联系方便,为讨薪有引发群体上访的风险,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此,该院决定对22名受害农民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社会隐患。

二、主动对接市劳动监察部门,深入探讨密切配合。

在对信访风险进行准确预判的基础上,为掌握更加详细的案情和争取市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平湖市检察院主动与市劳动监察部门对接,深入探讨,密切配合。一是向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本案被告人严某某的财产状况及各个受害农民工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二是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和救助金具体发放方式,为显示公平正义,双方决定根据被拖欠工资金额按相同比例发放具体数额。三是决定由市劳动监察部门主动联系各受害人,并告知司法救助权利和所需要的材料。通过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努力,最终该院成功联系上了全部受害人。

三、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和“最多跑一次”理念,快速高效办理司法救助。

经向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目前22名受害人有的尚在平湖打工,有的已经回到距离浙江平湖600多公里的老家安徽利辛。为方便22名受害人,节约成本减少路途,平湖市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将“最多跑一次”理念深入灌注到本案各个办理环节。在告知环节,通过市劳动监察大队,将申请司法救助权利和所需的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给所有受害人;在审核受理环节,该院派专人对申请材料一次性集中审核,同时对三名远在他乡不便前来的受害人,采取邮寄申请材料方式,实现申请“零跑动”;在发放环节,通过各自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一次性统一发放救助金近9万元,极大方便了每一位被欠薪的农民工。

案例六

于某彬、罗某祥、罗某奇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罗某安、于某祥、罗某奇系常帅龙交通肇事案的三名被害人,其中罗某安、于某祥因案死亡,罗某奇受重伤。肇事者常帅龙家庭困难,未能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赔偿。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家庭)非常关注,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就主动联系本案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得知他们三户家庭均经济条件较差后,立即提供了积极的帮助,罗某安的父亲罗某祥、于某祥的父亲于某彬、罗某奇本人相继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西湖区检察院经全面、仔细的核查后,发现三名申请人家庭生活都非常困难。罗某奇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罗某奇因案受伤而负债人民币3万元,且因伤情较重一直未痊愈,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其妻子因照顾家中幼子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家庭顿时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罗某祥家庭属于农村低保户,其妻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家中还有一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已能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的儿子突然离世使得本来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于某彬家庭在当地也是属于困难户,于某祥作为家里唯一的成年子女,是家庭主要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案发后整个家庭陷于困顿。

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名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分别给予罗某奇、罗某祥、于某彬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决定作出后,考虑到申请人分处云南、广西、河南等地,若来杭办理相关手续开销太大,西湖区检察院从人性化办案、体现司法温情的角度出发,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申请人宣布司法救助决定,并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此外,在西湖区检察院的建议和督促下,广西藤县检察院还帮助罗某祥妻子申办了残疾证,并获得相关补贴。

【主要做法】

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救助

西湖区检察院牢牢把握最高检“关于司法救助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联系起来”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省委“三服务”活动精神,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明确救助重点,强化服务意识,把司法救助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来抓。

早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就多次向交警、公诉部门承办人了解情况,理清案情,跟踪案件进展。在明确三被害方均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甚至因为缺钱不愿来杭做伤势鉴定的情况后,即刻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

因该案三名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或重伤或离世,案发后其本人或家人又远在千里之外,文化程度低、语言不通、交通不便,且事隔数月,原先的电话号码已经改变,一时无法取得联系,西湖区检察院经多方查找才联系上,遂一一告知司法救助制度和需准备的材料,耐心指导其书写司法救助申请,并在七日内做好相关回复工作,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到位,实现主动关怀,应救尽救。除了发放救助金,还主动帮助被害人亲属申办残疾证,用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尽心争取应有的补贴,真正做到主动关怀,多元救助。

二、 跨多省联动救助,四省同心,实现群众少跑路

该案救助对象分布在云南、广西、河南三省,路途遥远,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但远隔的距离并没有阻挡司法救助进程。获悉初步情况后,西湖区检察院多次联系当地村委、派出所、检察院及挂钩帮扶责任人,核实信息、问询情况,委托核查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等情况,得到属地多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相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两地检察人员还互加微信,随时沟通,随时商讨救助事宜,联手协同,使得三起跨越千里,牵涉四省的救助工作顺利推进,每一位救助申请人均在申请后一个月内获得相应救助金。为减轻被救助人远途奔波劳碌和经济负担,在最高检的牵头下,西湖区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连线,向救助申请人宣布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出示了银行汇兑救助款的凭证,真正实现让“让数据多流动,让群众少跑路”。

三、助力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延伸关爱

该案三名被害人均来自外省农村,家庭本就经济困难,为挣钱养家而来浙江横店做群众演员。案发后,三户家庭不仅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更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丧失和经济上的严重受损,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生活愈加困窘。其中罗某祥户,一直以来是村里的低保户,98年出生的儿子罗某安外出打工后家庭经济稍有好转,罗某安遇害后,家庭失去顶梁柱,重新成为低保户;而被害人罗某奇的家庭原本就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当地政府帮扶后的年人均收入也仅为人民币6100元,罗某奇遭遇车祸后,无法就业,举债度日,影响脱贫进度。

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深刻领会并认真落实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分管检察长即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帮扶方案,控申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联系协调当地检察院,加快办理速度,及时送上温暖。

在给予救助金的同时,在西湖区检察院的推动下,属地检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也伸出援手接力爱心,及时调整帮扶计划,实地走访调查,优化政策供给,层层传递温情,提高救助效果。

以此案为契机,西湖区检察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联合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等24家单位共同开展“幸福云”大救助体系建设,以构建“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精简程序、部门联动、规范高效”的智慧救助模式,推进各部门与社会力量在精准识别、信息技术、救助资源、救助模式上的深度融合,为脱贫助力,真正实现“精准救助”,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文 | 第十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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