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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0 08: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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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3.提前批录取学校的面试及时间

军事、公安(警察)、司法等高校及国防生的面试:填报军事、公安(警察)、司法、国防生等提前批本、专科志愿的考生,须于7月2日到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线上考生中,按各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向各面试单位提供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5倍的线上生源。若线上生源不足时,面试单位可在面试前向省考试局提出要求提供补充面试生源的书面申请,面试结束以后省考试局将不再给面试学校提供补充面试生源。面试单位在录取前两天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结果。省考试局将对各学校的面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考试安排

1.考场布置:考试以市县为考区,每个考区可根据考生数量设若干个考点,考点须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中学。变更或新增加的考点须报省考试局审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不超过30人。考生的准考证由省考试局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印发。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每个考点都应配备有线广播统一放音设备,每个考场都应安装有线广播喇叭。

2.组织机构:各考区要由招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担任考区主任和副主任,领导本市县的考试工作。各考点要配备主考、副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各考区、考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考试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管理落实、责任落实。

3.监考工作: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负责考场的管理工作。监考人员每科所监考的考场实行随机轮换的办法。各市县招生办要认真选聘监考员,对监考员要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激励他们敢抓敢管,指导他们善抓善管。未经培训的监考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4.考风考纪教育:要加强对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守则和诚信教育。坚持以考前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考试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各考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省招委会也将选派厅级干部担任督考官,监督、指导各考区的考试管理工作。各考区、考点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考试,认真实施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评卷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招生办和有关学校,要会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值班制度、分级分段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制定紧急处理预案。要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考试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考试局接报后应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切实做好试题的印制、分发、转运、移交、保管和答卷的运送、交接、保管、评阅等环节,以及考生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印刷、保管场所须由武警官兵执勤保卫。各市县保密室的硬件、软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设置。保管试题卷期间要请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试题、答卷的交接和值班登记手续。试题卷由省考试局和省公安厅负责向各考区运送,考试后的答卷和答题卡由各市县招生办、公安局、保密局三方人员负责押送到指定的评卷地点。各级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和有关高校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试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试卷印制、运送、押运、保管、值班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对于失泄密有关责任者要依法予以追究。

七、评卷和报告成绩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学院分别负责。选择题部分的试卷由省考试局使用阅卷机评定。非选择题部分由海南师范学院组织评阅,省考试局对非选择题部分的评阅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学院要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卷工作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确保评卷质量。非选择题部分的评卷教师由高校和中学教师担任,海南师范学院负责聘请,省考试局给以协助。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标准分数制度。考生的各科考试成绩按其卷面分转换为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综合标准分按四个科目的单科标准分合并转换生成,其中各科目在综合标准分中的权重是:语文、数学、外语均为1,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为2。

对口招生类考生的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总分为语文与数学卷面成绩之和。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的高考成绩以标准分的形式公布,同时公布考生各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百分等级。参加对口招生类的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卷面成绩公布。

省考试局根据考生综合标准分(或对口招生类考生的卷面成绩),按略多于各批次招生计划总数,在录取前拟定各批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线原则、比例,经省招委会批准后,在各批次录取前具体划定当批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公布执行。

考生的考试成绩由省考试局通过市县招生办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要求提前了解本人成绩的,可凭报名时购买的《查询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对本人的各科Ⅱ卷考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在6月27日至29日上午持准考证到省考试局申请复核。省考试局负责组织人员复核考生申请科目的Ⅱ卷,复核结果由考生当天或第二天到申请复核处领取。按教育部规定,省考试局只负责复查考生各科答卷卷面分数的统计结果,将卷面分转换为标准分数后再通知考生,不公布考生的卷面分数,考生也不能申请自行查阅本人的答卷。

八、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内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审定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备案后分送各省招办。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各学校报给我省的分科类、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不含录取期间增加的计划)进行核对、汇总、编辑,通过招生考试资讯专刊向考生公布。

我省不接收任何学校的定向招生计划。

对于学校在录取期间追加的调节性招生计划,属部属学校的,由省考试局批准接收;属省属学校的,由省教育厅批准接收。接受原则为:属本科层次的计划一般予以接收,属专科层次的计划,所投放的专业在我省学校中未开设或虽开设但生源充足的可以接收。

九、填报志愿

我省考生的高校志愿仍实行分批次、分时段、在当批录取前网上填报的办法。除本科第一批A段以外,其它每一批次还将根据录取进展情况,组织考生补充填报生源不足学校的志愿。

(一)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

需面试的本、专科提前批:6月28日上午8:00至29日上午8:00;

本科提前批的体育、艺术类:7月7日上午8:00至8日下午5:30;

其他批次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录取前在省考试局网站公布。

(二)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通过上网或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详尽地了解自己选择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的学校和专业。

2.考生应通过登录省考试局网站,了解填报志愿的有关须知、要求、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准确输入报考学校和专业代码,并认真进行校对,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无误。

3.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

文史类的考生可以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理工类的考生可以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体育类的考生若在本、专科提前批未被所报考的体育院校或专业录取,可根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兼报其他批次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艺术类的考生若在本、专科提前批未被所报考的艺术院校或专业录取,可根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兼报其他批次在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或理工类(艺术理类考生)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对口招生类的考生仅可填报列在“对口招生”目录中我省的学校和专业。

4.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如因本人操作不慎或因泄露本人的密码造成志愿信息有误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志愿的填报分7个时段进行,考生根据本人的高考成绩,在各时段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本科第一批A段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B段设5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他批次均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各批的每所学校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专业志愿。

6.本人高考成绩未达到上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也可填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志愿。

7.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选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他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8.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在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时,应予以注意: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8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未婚;

(2)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其中报考外语专业的不能超过20周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提前录取专业的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未婚;

(4)报考军事院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0周岁,且必须是普通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未婚。

9.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只能填报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专科高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

十、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录取工作共分六批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各批次的具体时间录取前在省考试局网站公布。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事、公安、武警、司法、艺术、体育以及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的本科专业,需进行面试的高等专科学校。

2.本科第一批:进入“211工程”的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校和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本批分A、B两段录取,所有参加本批录取的学校均可根据生源情况,分别参加两段或其中一段的录取。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

5.专科提前批:专科层次的艺术、体育院校或专业,以及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高等专科学校。

6.专科高职批: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高职院校。

(三)录取体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招办组织、学校负责、自我约束、招办监督”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自主确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局负责给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督促高校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提供录取服务。

在录取过程中,当本省的录取规定与高校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规则不一致时,以高校的招生章程作为录取的依据。

(四)录取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仍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异地录取的管理模式。

(五)调档方法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高考成绩(含照顾分)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比例或学校申请的比例(学校申请调档比例不能超过120%;学校提出调档比例申请不超过120%的,按高校申请的比例调档。下同)进行调档。

1.本、专科提前批学校的调档:根据录取学校所属批次,调同批次的线上考生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和学校的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给予调档,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20%。若生源不足学校可申请减少招生计划。按规定不须进行面试的体育院校(专业)及其他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档,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调档。

本省高校的艺术类专业、给我省下达计划的省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以及认可我省联考成绩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高校调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面向全国招生未下达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其他本科院校艺术专业,按照报考学校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将考生的档案一次性投给高校,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

2.本科第一批A段的调档:对达到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他们的成绩分布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为高分段或低分段考生。高分段考生有资格参加A、B两段的录取,低分段考生仅有资格参加B段的录取。

A段录取的调档办法:分两轮进行调档。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调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第二轮,根据学校第一轮调档后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考生的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缺一补一的办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给学校调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档案。经以上两轮调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降分调档,剩余计划转入B段参加录取。A段落选的高分段考生与低分段考生一起,填报B段志愿,参加B段的录取。

3.本科第一批B段、本科第二批和本科第三批学校的调档,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档。专科高职批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0%的比例调档。以上各批次的调档工作均分四轮进行。

第一轮:根据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高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调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按照招生计划缺一补一的办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相同志愿高分优先的原则,调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给第一轮调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

第三轮:经前两轮调档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组织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在库考生补报志愿后按缺一补一的办法调档。

第四轮:对于经前三轮调档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分数线下分段降分调档。先从高分到低分调第一志愿报考这些学校及专业的考生档案,生源仍不足的,再按考生的志愿顺序调第二及后续志愿报这些学校及专业的考生档案,直至学校完成招生计划。

(六)有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获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少数民族聚居镇为: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南桥镇,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下同),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4)烈士子女。

3.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音乐、美术、书法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音乐(声乐、器乐、舞蹈、节目主持人,以及中学生小歌手比赛、中学生文艺汇演)、美术(包括中学美术书法作品展评)、书法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及其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须提供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其中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5)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以及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以上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学院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上规定享受多项增加分数调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的照顾分数在调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学校自主决定。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民族学校和民族预科班的录取

民族学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一定比例的汉族考生。

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按照分段降分、高分优先的调档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

民族预科班的录取在学校其他专业录取结束后同批进行。

十三、国防生的录取

国防生的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凡报考招收国防生学校的志愿者,须参加政审、面试和军检,合格者且高考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要求的由学校审查录取。

十四、其他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办法等,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报到入学手续

高等学校根据经海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校章后直接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本人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后入学报到。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所持的录取通知书和经海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考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十六、新生入学后的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需退回的新生,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省考试局备案。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并收取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电子档案制作费,以及录取学校按录取人数缴交的网上录取信息费。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六)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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