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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布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9-08-06 16: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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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布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楚天都市报11月9日讯(记者陈俊)11月8日,宜昌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及部分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媒体见面会,介绍宜昌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宜昌建设。会上还通报了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昌市伍家岗区炫冶商行(王静)经营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月,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案件线索,对宜昌市伍家岗区炫冶商行(王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稻花香珍品1号38%vol白酒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昌市伍家岗区农代烟酒商行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案

4月10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举报,称其在中南路某烟酒店购买的白酒包装盒很脏,怀疑是假酒,我局立即对宜昌市伍家岗区农代烟酒商行进行核查,经鉴定,被投诉的白酒非原企业所生产。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尊享汇科技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苗方蚁蛇酒”案

11月29日,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投诉,反映在远安宾馆三楼会议室有人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苗方蚁蛇酒,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查,由成都市尊享汇科技公司销售“苗方蚁蛇酒”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监督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召回我局查封扣押的苗方蚁蛇酒165件,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吕双玉涉嫌经营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月6日,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宜昌市亚栈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特162号的宜昌市伍家岗区烩食堂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餐厅内酒架上发现有14瓶“GRAND HuGOT”酒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的的14瓶“GRAND HuGOT”酒、没收847张中文标签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宋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1月1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宋XX经营的“福陵”牌风干鸭和“尚香”牌风干鸡的外包装上标签上所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查询的情况不相符。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风干鸡、风干鸭共26袋、没收违法所得37.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药械化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兴龙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1月4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宜昌市夷陵区王兴龙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诊所消毒室操作台内发现牙科模型蜡(红蜡片)、口腔科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针各一盒,均已超过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失效医疗器械牙科模型蜡、一次性使用无菌牙科注射针各1盒;2、罚款8000元。

案例二: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瞄瞄美发厅使用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案

4月,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检查,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瞄瞄美发厅经营场所内发现了4瓶“芾灵骷髅粉”、11瓶“芾灵泡泡蜡”、14瓶“朴丽玩具色”、2瓶“朴丽退蜡膏”共4种31瓶美发用品无外包装标识,上述化妆品均用于染发且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标识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并处罚款5220元,罚没合计69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秭归县沉香诊所(韩旭)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案

3月秭归县食药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韩旭经营的“秭归县沉香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内存放有多个棕色玻璃瓶,瓶内盛装有粉末状物质,其标签标示为“大黄”、“甜杏仁”、“半夏”等。经查证核实,该粉末状物质系“秭归县沉香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曹勇处购进,共72个品种,货值金额998元。购进后,该诊所将上述药品用于治疗儿童感冒等疾病。

“秭归县沉香诊所”负责人韩旭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罚款349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昌市伍家岗区际捷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昌市伍家岗区际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乡特莲子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57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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