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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再次出台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1条意见

时间:2019-04-12 04: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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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再次出台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1条意见

正义网杭州11月22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龚婵婵)11月22日,浙江省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五方面的21条举措,指导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何是“再次”呢?因为该院在、,就曾先后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都是“21条”。

《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保障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中心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意见》就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便利的投融资环境、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五方面工作目标,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对深入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司法办案记录等五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方面,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于涉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办案中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因犯罪遭受的损失。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浙江检察机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帮助、强化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救济、强化对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等五方面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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