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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02 23: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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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1月16日印发的《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3日

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2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4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地震预警

4.3 震情报告

4.4 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应急响应

5.2 指挥、部署及行动

5.3 应急结束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发布信息

6.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安全保障

9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9.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9.2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临震应急

10.2 强有感地震应急

10.3 海域地震应急

10.4 邻省地震应急

10.5 外省特大地震应急

10.6 地震谣传应急

11 附 则

11.1 奖励与责任

11.2 预案管理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 预案的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149号)及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和省外发生地震并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军地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军地联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

(5)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 级 标 准

初 判 标 准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民政厅副厅长、公安厅副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科技厅、经贸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外办、国资委、广电局、安监局、粮食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局、台办、供销社、测绘地理信息局、团省委、红十字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省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武警8710部队、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公司、省物资(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省委书记或省长担任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市、县(区)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地震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3.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4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

4.2地震预警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的统一部署,省地震局在全省逐步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

当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4.3震情报告

(1)我省及邻近海域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地震监测台网2分钟内发出自动地震速报,10分钟内由省地震局正式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

(2)我省设区市区域发生有感地震,所在地的地震局(办)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向当地政府报告震情。

4.4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省地震局及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省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3)灾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省教育、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测绘、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4.5震情灾情发布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市级人民政府,视情对受灾市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受灾县(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受灾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对受灾县(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该次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2指挥、部署及行动

5.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4)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通信、电力、交通等省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同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交通管理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8)根据灾情情况,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及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9)要求非灾区市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重大地震灾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加强灾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调配救援力量迅速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4)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通信、电力等省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同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交通管理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8)根据灾情情况,重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调配救灾物资、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9)要求非灾区市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视情向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灾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3较大地震灾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命令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2)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4一般地震灾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及支援,开展以下工作:

(1)向灾区人民政府了解、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灾区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重大以上地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6 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省发展改革、经贸、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经贸、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地震部门平台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福建专员办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地震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9.1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省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

9.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指导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

(2)省地震局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公告;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省公安厅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省台办做好协助台胞与在台湾亲人的联系及返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消除民众恐慌心理。

(6)各有感强烈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是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邻省地震应急、外省特大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省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10.1临震应急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1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安监局、公安消防总队、地震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闻办、公安厅、广电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维护社会稳定;

(8)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10.1.2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10.2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省,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立即组织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进行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3)在省政府新闻办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省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省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3海域地震应急

海域地震指本省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迅速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海域地震情况并通报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海域地震及采取应急处置情况;

(3)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会同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开展分析会商,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一旦发布海啸警报,按《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局、通信管理局对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迅速组织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5)海域地震影响或可能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由福建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

受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4邻省地震应急

邻省地震指在我省周边省份发生,并波及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2)受邻省地震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5外省特大地震应急

外省特大地震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特大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依据灾情和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请求,或国务院及中国地震局的指令,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对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省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红十字会、民航福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3)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当外省特大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6地震谣传应急

地震谣传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省地震局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省地震局会同省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11 附 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

福建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福建省军区牵头,省公安厅、地震局、安监局、民航福建监管局、第三十一集团军、92403部队、94816部队、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武警8710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贸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外经贸厅、粮食局、信息化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局、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广电局、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质监局、安监局、信息化局、气象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司法厅、信访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8710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外办(港澳办)、台办、质监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地震局、民航福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业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外办(省港澳办)、台办、广电局、旅游局、地震局、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新华社福建分社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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