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政府网站是网络时代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开展政府网站普查,对摸清政府网站“家底”,提升政府网站权威性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启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及时填报信息并抓好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普查范围、普查方式、普查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填报的数据要逐级审核检查,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各盟市要在4月20日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本地区《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的填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的填报工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4月15日前将《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和《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7月25日前将《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报送自查整改情况。
三、加强领导,确保普查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作为此次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对所填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把关职责,办公厅(室)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为落实好《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自治区政府网站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普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联系人:刘禹姚宝林
联系电话:(0471)4826227
159047119391854713987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