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9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试行)的通知》(宜医保办【】25号)、《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宜医保办【】26号)等文件精神,为方便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购药结算,经自愿申请、资料审查、实地勘查、办公会议研究等有关程序,决定:拟将“宿松县治贺医药有限公司宿松大药房第十一分店”确定为宿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9月4日至9月10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口头或书面反映
宿松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9月3日
来源: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编辑:汪媛 编审:江柏佐
运营:宿松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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